广州软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施临时困难补助、开展勤工俭学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为深入贯彻党、国家的教育方针与资助政策,健全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成长成才,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流程开展,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评定审核与民主评议,交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统一评估、核实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学生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各系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老师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核查和管理全校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级辅导员、学习导师代表、班级学生代表等。具体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班级辅导员担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担任组员,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含认定资料)初审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学生代表可通过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划分
第十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生活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上学人数、家庭负担、劳动力、父母文化与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失去父母、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学生、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审核小组与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集中在每年9月份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
学校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新生的认定通知,与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同时发送,提前告知学生。老生的认定工作,通过学生处微信公众号、学校网站、学生邮箱、各系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认定通知。
(二)个人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广州软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信息佐证表》(以下简称“佐证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系部审核
1.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审查。9月份开学时,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收集本班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和《佐证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核实《申请表》、《佐证表》信息的真实性,两个表格信息务必与佐证材料一致,认定结果与学生平时表现的一致性。核实学生申请材料既要注重佐证材料的有效性,也要实事求是,对于学生家庭有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开具有关证明,学生有明显残疾特征但无残疾证明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名单,报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2.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及公示。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审核各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再次核实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一致性,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学生如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复核,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应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批
1.审核及导入信息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系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名单及其材料信息,并将学生基本信息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初步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2.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结果公示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学生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诉求属实,则对认定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公示。
4.建档备案
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以及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佐证表》等相关佐证材料按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贫困认定的学生,须参加学校和系部统一组织安排的公益服务活动,每学年公益服务活动小时数不少于20小时。
第十六条 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相应等级。
第十七条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等级。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要加强对各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的指导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各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各系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认定小组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经济困难认定、困难等级确定、公示、材料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告知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处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