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助申请与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05-17点击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院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实施临时困难补助、开展勤工助学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使贫困认定程序更加精细化、具体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定对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是指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协同下,高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广东省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评估分析方法,核实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应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五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定依据。

(一)学生家庭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家庭、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等国家救助对象家庭。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六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等)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等)三个等级。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一等):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孤儿,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子女,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子女等家庭。

(二)家庭经济困难(二等):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等):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三章 认定审核小组与申请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

(一)在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保障全面指导下,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正副处长、资助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和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以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审核工作组,负责本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导师、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等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不少于5~10名,成员名单在班级公布。

第八条 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程序。

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分为“学生家庭经济信息审核”和“认定公示”两个环节。

(一)宣传组织。学院通过网站、邮箱、微信等各种渠道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通知进行宣传,确保落实到每一位学生。在新生报道之际,学院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寄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信息佐证表》(以下简称《佐证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和《佐证表》。

(二)学生申请。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根据《佐证表》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三)信息核对。各地市的民政部门通过全省联网的信息核对系统,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中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并出具查询、核对意见。

(四)学校信息审核。

1.班级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对《申请表》和《佐证表》以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系认定审核小组。

2.系认定审核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签署《佐证表》意见,并上报学生处。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3.院认定审核小组对各系上报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学生的数据录入《家庭经济困难信息采集表》,并导入全国高校资助系统。

(五)全省统一认定。省助学中心根据全省高校上传的各项数据,依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指标,对全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评定,并划分三个等级。

(六)公示。学院将通过全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评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家长)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院(系)认定审核小组提出意见,认定审核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第九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评估。

第十条 通过贫困认定的学生,须参加学院和系统一组织安排的公益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

1、学生(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

2、学生(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评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相应等级。

第十四条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