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助申请与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21-05-17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修订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目前的实际情况制订《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借款人)。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指的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我院学生处资助中心,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的贷款风险机制由国家财政和高校共同承担;生源地助学贷款指的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县区教育局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高校作为学生贷款的信用担保方。

第二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金额及材料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3、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九条 借款人需在每年的7、8月份向当地县区教育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建议优先选择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一起前往户籍所在县区教育局办理;首贷申请的材料如下:

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ƒ 户口簿原件

④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从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中导出)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及金额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原则上每学年不及格科目在两门以下(含两门)。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十一 借款人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限额为8000元,最低限额为1000元。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十二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在校期间逐年申请、经办银行按合同发放贷款的办法。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贷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借款人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A、首次贷款

提交材料:①《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B、续贷

提交材料: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注:1、申请续贷学生必须上系统填写“续贷声明”,并由高校审核;

2、申请贷款的学生,如《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盖不到民政部门公章,可用《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补充材料。

十四 各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受理本系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对学生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并对学生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 资助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资料进行复审后,在校内公示5天,然后将汇总名单和申请材料报送贷款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贷合同和借款凭证。

十六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办理,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后,由经办银行按学年将学生贷款划入学生专用账户,再由学生专用账户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变更

第十 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经办银行有权采取暂停发放贷款、提前回收贷款本息等措施:

1、借款人自愿终止合同。

2、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

4、借款人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死亡。

5、借款人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

6、借款人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第十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息与归还

第十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十六年。

二十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全额贴息,借款人毕业当年7月1日开始计息,贷款利息由借款人个人承担,并在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十一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还本付息(按年、季度或月),也可提前还本付息。

二十二 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签订《还款确认书》,并在离校之前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毕业确认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二十三 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外,经办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四 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可向原贷款高校提供书面材料申请展期,由高校统一上报,经办银行受理批准后,财政继续按在校生给予贴息。

第二十 借款人毕业离校后要向经办银行和学校提供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等。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主动联系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经办银行可在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资料,予以查询。若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借贷合同中的规定及时向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等情况,使经办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由经办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偿贷款。

第二十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学校方能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 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或变更工作单位,应主动向贷款人提供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必须与银行签订贷款变更合同确认书,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并保证按期归还;不签订变更合同者学院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细则》与省助学中心、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如有不一致之处或不详尽的,由学院与省助学中心、经办银行参照有关精神协商解决。

第二十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三十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该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及财务处组成,学生资助中心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三十一 根据国务院、广东省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文件中的“风险分担”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该资金由高校和财政各承担50%。故此,学院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经办银行当年实际发放借款人的贷款金额 × 我省当年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比例 × 50% =学院应承担的贷款风险补偿金

三十二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