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省民政厅新修订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9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新生助学金资助对象为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户籍一年级新生。
新生助学金用于资助新生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二、资助标准
新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3000元。
按照省厅有关文件要求,获得新生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专项资助。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高考成绩达到我院录取学生的中等以上成绩;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
5.大一新生,属广东省生源。
四、评审程序
新生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学院新生资助金额提出名额分配方案,经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系根据评选办法组织本系的评选,具体程序如下:
(1)新生报到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各系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系初选名单,并将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后上报学生处;
3. 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选,确定拟获助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将名单报送省教育厅。
五、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学院为获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2.学生处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新生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新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在助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贫困生证明等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助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六、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1. 学生处、院团委以及各系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受助学生创造条件,激励受助学生刻苦学习,励志成才;
2. 受助学生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受助后的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5小时,由院团委和各系分团委负责考核。
七、其它
1.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