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资助标准
根据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获助国家助学金3000元。
三、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原则上不能有补考;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贫困线以下,须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四、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基准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后组织实施。
2.各系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系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生所在系辅导员和评审小组进行审查;
(4)各系成立由系主要负责人、党总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系初选名单,并将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天;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选,确定拟获助学生名单;
4.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将获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五、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学校为获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2.学生处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在助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贫困生证明等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助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六、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学生处、团委以及各系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受助学生创造条件,激励受助学生刻苦学习,励志成才。
七、其它
国家助学金有关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