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助申请与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4-10-27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修订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目前的实际情况制订《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通过国内邀请招标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我院按中标银行指定的基层经办银行办理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四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及金额

第五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原则上每学年不及格科目在两门以下(含两门)。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限额为6000元。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七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在校期间逐年申请、经办银行按合同发放贷款的办法。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贷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借款人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3、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4、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原件。

第九条 各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受理本系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对学生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并对学生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学贷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资料进行复审后,在校内公示5天,然后将汇总名单和申请材料报送贷款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贷合同和借款凭证。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办理,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后,由经办银行按学年将学生贷款划入学生专用账户,再由学生专用账户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变更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经办银行有权采取暂停发放贷款、提前回收贷款本息等措施:

1、借款人自愿终止合同。

2、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

4、借款人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死亡。

5、借款人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

6、借款人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第十三条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息与归还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全额贴息,借款人毕业当年7月1日开始计息,贷款利息由借款人个人承担,并在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还本付息(按年、季度或月),也可提前还本付息。 具体还贷方式和时间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或毕业前签订的还款协议书。

第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借款人在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外,经办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可向原贷款高校提供书面材料申请展期,由高校统一上报,经办银行受理批准后,财政继续按在校生给予贴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后要向经办银行和学校提供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等。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主动联系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经办银行可在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资料,予以查询。若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借贷合同中的规定及时向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等情况,使经办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由经办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偿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学校方能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或变更工作单位,应主动向贷款人提供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必须与银行签订贷款变更合同确认书,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并保证按期归还;不签订变更合同者学院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与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如有不一致之处或不详尽的,由学院与经办银行参照有关精神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培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由学贷中心负责,该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及财务处组成,学贷中心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广东省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文件中的“风险分担”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该资金由高校和财政各承担50%。故此,学院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经办银行当年实际发放借款人的贷款金额 × 我省当年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比例 × 50% =学院应承担的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