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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8-30 点击量: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 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 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 工助学管理细则(2018 年修订)〉的通知》 (教财〔2018〕12 号)等 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升本 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 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 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 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 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宗 旨,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 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 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 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 协调校内各用人单位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 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三)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审批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动态管理和检查,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 案;

(六)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 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 作,按照三全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 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 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按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接受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调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 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 的问题。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 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 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 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 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 小时,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 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 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 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岗位确定: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实际情况及人员情况向学 生资助中心提出用工申请,由学生资助中心通过学生处官方公众号等渠 道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接受学生申请。

(二)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人 选,由用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面试等,用人单位确定拟录用学生人选后, 报学生资助中心批准方可聘用学生上岗。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 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资助中心、用人单位及学生三方须签 订“广州软件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 ”。

第十四条 每位学生每学期原则上只能参加校内一个勤工助学固定 岗位。学生退出原岗位后,可参与其他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公开招聘。 学生如退出勤工助学岗位,须提前一周告知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中心, 并在退出岗位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校内各勤工岗位采取学年与学期相结合的聘任制度,用 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 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专业培训及安全教 育管理;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登记,并按要求于次月 2 日前报送“广 州软件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月报表 ”至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因工作不 负责任或能力不能胜任,学生资助中心或用人单位有权取消其上岗资 格。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 规和社会公德,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规章制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 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 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学年度内勤工助学表现优秀的学生 予以表彰;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要求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校纪校规进 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 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用人单位工作要求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 效力的劳动协议书。签订劳动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 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薪酬计算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报酬按时计酬,按月发放。为了保证学 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最多不得超过 40 小 时,每小时酬金 22.2 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应不低 于广州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 入劳动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由学校统一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劳 务报酬从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 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 项目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 按劳动协议支付。由用人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 人单位与学生处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由学校财务处以银行转账的方 式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 校财务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工资月报表,如发 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享有的权利。

(一)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 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他服务。

(二)校内各用人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 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和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 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 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履行的义务。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校纪校规,遵守 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诚实履约、认真工作,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学 生离岗要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 辞职。擅自离职、不遵守用人单位管理规定者,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进 行勤工助学,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资助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