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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软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8-30 点击量:

广州软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 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 16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 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310 号)、《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 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 教〔2021〕72 号) 以及《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 号)等文 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 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 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申 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 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 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等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 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国家资 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 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 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 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 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 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 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 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 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 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是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民主评 议、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困难等级确定、公示、申诉处 理、存档、上报等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认定工作的监管机制,包括监督 学生资助名额分配、材料审核等相关环节;建立健全失职渎职的问责追 责办法;存档学生资助业务各类原始材料(含电子版材料)和参与认定 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其职责分工等资料。

第八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认定工作机制,相关组织机构和职责如 下:

(一)设立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 任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学生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院系 主管学生工作的党组织书记、学生奖学中心及资助中心老师组成,具体 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 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 学校资助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生资助工作开展专项监督。

(二)设立学校认定工作组。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 承担具体认定工作,授权学生资助中心具体执行,职责包括: (1)制 定工作实施办法。(2)组织认定。组织各院系开展资助宣传、学生申 请、民主评议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实施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材料交叉审核。(3)认定复核。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 系统数据,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确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院系;落实信息 公示、建档、信息上报、档案管理;设立校内学生资助项目。(4)培 训宣传。加强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资助政策和操作业务的培训与纪律 教育。(5)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院系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指导、 检查。(6)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学生资助问题。

(三)成立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 记为组长,组员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学习导师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人数不少于 10 人。具体职责包括:(1)培训宣传。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纪律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操作业务培训。(2)开展认定。开展 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状况,开展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视情况组织院系内交叉审核;提请本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

(四)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学习导 师、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 10 人。具体职责包括: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 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人数视班级学生人 数合理配置,学生代表可通过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 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 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 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 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 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 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 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

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 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 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 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自然灾害)而导致家庭经济 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 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 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 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

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 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告知。每学年结束前,学校向学生发放《申请表》;向新生 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和《申请表》等,向学生(家 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 申请。

(三)认定。(1)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评议 小组回收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按照《分析表》 进行分析,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班级评议公示后,初 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班级公示 3 天无异议后,报院 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2)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小 组依照职权对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名单进行审核。在本院系公示 3 天无异 议后,报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3)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学校认定 工作组(或经授权的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各院系之间交叉复核,确定并 汇总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班级评议小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检查

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做好学 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学校认定工作组(或经授权的学生资助中心)加 强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本校平均值 30%以上的院系进行重点核查,除 核实相关佐证材料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 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班级评议小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学校 认定工作组不予通过。学生可以通过投诉咨询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 向院系、学生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 生处、院系应及时核查和回复。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班级、院 系部、学校三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 名、院系、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 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向所在院系提出, 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 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接到复议申请、投诉、 举报,3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学生或老师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 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具体公示办法由学校制定。

(五)存档。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 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 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电 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材料,包括学生 资助工作宣传资料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复 核、认定名单、困难等级确定、公示、资金发放等各环节的通知、会议

纪要、截图、凭证等文件和过程信息的相关材料,由学校按档案管理规 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被认定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 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 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 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新学 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 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要落实认定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定认定工作的监督 办法,畅通投诉渠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正、透明、 规范。

第十八条 学校整合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残 联等部门提供和共享的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确保有关学生 信息真实有效。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 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落实相关责任,保证资助信息 的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 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 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省退役军人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对于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 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比超本地本校平均值 30%及以上的下属单位,并要求此类下属单位出具合理性说明。学校要 制定和完善学生资助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公布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过程投诉举报的弄虚作假等问题,学校要及时查实并处理。对 投诉反映问题,不作查实处理或虚报、瞒报的,教育部门要予以通报,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校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民主评议、资料审核、困难认定、信息公示、资金发放和投诉等环节的 工作制度是否完备,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 予以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队伍管理,对具体负责认定的辅导员和资 助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教育,提升职业操守。学校要 充分发挥学生群团组织在认定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认定工作的 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行为的惩 戒机制。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变动情况。 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发现已获 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要及时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已取得奖学 金的,不仅要收回所获奖学金,取消所获荣誉,还要同时记入档案。情 节严重的,学校依据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学生资助资金贪污违法违纪案件,学校负有责任, 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 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认定过程中,学生在申报材 料中弄虚作假的,学校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学校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如 国家资助政策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处学 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