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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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时间:2021-05-17点击数: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伪造、剽窃、抄袭、私自署名、泄密、一稿多用等违背学术活动公序良俗、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典型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列举如下:

(一)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和论据资料,伪造虚假的观察和实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所期望的研究结论。

(二)抄袭他人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信息和结论、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用于自己的作品。

(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盗用、贩卖或擅自公开、传播本人或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四)成果发表时一稿多用,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五)不当或滥用署名,如未参加实际研究或对成果无实际贡献而在成果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法偷换署名、改动署名顺序;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或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署名权,将做出实质性、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成果作者名单之外等。

(六)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学术论文的接收函。

(七)虚报科研成果,在成果中标注不实的基金项目资助,重复申报同级同类科研项目或科研奖项,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著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

(八)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或由于个人利益受到侵犯,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他人。

(九)参加项目评审、科研成果验收、论文答辩、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价活动时,滥用学术声誉,徇私舞弊,贿赂评审工作人员或收受参评人好处。

(十)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伪造或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十一)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活动有关的财物;故意对竞争项目实施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其他严重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与学术道德相关的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举报和调查

第十九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教务处负责受理学生学风问题举报。科研处或教务处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学院主管领导。举报应采取书面形式。举报人要求保密的,科研处或教务处为其保密。

第二十条 科研处或教务处在接到举报后,组成临时调查组,调查事实。

第二十一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院及相关方面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院领导审核,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如有特殊情况,临时调查组可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调查工作基础上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确认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教职工确有学术不端行为且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将相关材料移交学院办公室,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在校生确有学术不端行为且应给纪律处分的,将相关材料移交学生处,给纪律处分。

第五章 处分和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院的处分,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侵权行为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工及相关人员,将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岗位;取消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的资格,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处理方式包括: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性违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条 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前科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二人及以上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同一不端行为中涉及多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在职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学院相关规定申请复议或申诉。

第三十四条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在读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则按《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院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举报人,由学院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