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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时间:2021-05-17点击数: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秩序,严肃处理考试作弊行为,规范考试作弊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院学生,凡参加校内或校外的各种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是指各种形式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

第三条 有以下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生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监考教师给予劝戒仍不服从的。

(二)开考后,计算器、文具盒、眼镜盒、BB机、手机等工(文)具经提醒仍不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或中途接听(看)与考试无关的电话、信息(按规定可带计算器的课程除外)。

(三)开考后,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不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五)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仍不交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请人代交卷、代他人交卷的。

(六)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作弊未遂的。

第四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重考:

(一)发现夹带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但未实施偷看的。

(二)发现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考生本人的身体、衣服等处书写(刻)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但未实施偷看的。

第五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重考:

(一)偷看夹带资料的。

(二)打开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簿等电子设备查看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抢夺、巧取他人的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六)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外又交回监考教师的。

(七)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八)传递、接收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九)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视为考试后作弊)。

第六条 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重考:

(一)私自更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录的。

(二)盗窃课程考试试卷,但未予散播的。

(三)考试期间使用电子设备与场外联系。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窃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考试试卷,或盗窃试卷后予以传播的。

(二)两次或两次以上更改考试成绩记录或更改两人以上(含两人)或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考试成绩记录的。

(三)在自己考卷上写上他人的姓名的。

(四)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五)利用通讯工具与考场外联系作弊的。

(六)其他舞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 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的处理

(一) 第一次作弊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作弊属上述第三条或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二)第一次作弊受记过、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第二次作弊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九条 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当学年不能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奖学金的评定。若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除受上述相关条款的处理外,还应受党、团纪律处分(按照学校组织部、团委制订的办法执行),学生干部作弊的,应撤销其职务并按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条 考试作弊的认定:

(一)学生考试时违纪作弊被当场发现或教师阅卷时发现的,由巡考人员、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判定,由教务处核准。

(二)被举报作弊者,由相关处室开展调查,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理程序:

(一)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令其退出考场,并检讨错误。

(二)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者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等主要情况在《考场记录登记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三)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当日将《考场记录登记表》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试卷和物证和相关证据,一并送教务处存档备查。

(四)教务处及时知会违反考纪的学生所在系,教学主管人员应当立即协助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核查属实的,应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检讨,并于次日报教务处审核。

(五)教务处审核后,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负责起草处分文件,如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经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还要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并签发;

(六)受处分的学生所在系收到处分文件及处分告知书后,应及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系应保存有被处分学生签名的文件,同时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七)受处分的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九)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一)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的作弊处理程序:

(一)在毕业学年,因作弊达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不予其毕业,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其表现(如无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对作弊行为有悔悟并愿改正的),决定对其发放毕业证书,否则,取消毕业资格,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时,如涉嫌作弊尚在接受调查者,学校将暂停颁发其毕业证书,直至学校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协同作弊者,按其参与情节,参照上述处分级别和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凡监考、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泄密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修订的《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