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粤教助函〔2018〕46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实施、管理,各用人单位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校内各部门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建议标准,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做好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开发,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考察用人单位资质,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学生学业的前提下,承接、组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与学生处共同管理、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负责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三全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按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调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校内固定岗位、校内临时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
(一)校内固定岗位及临时岗位主要由学校内各个部门(即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实际情况及人员情况提出用工申请,如实填写《广州软件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工申请表》,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设岗;设岗必须经过学生处备案并统一协调、安排。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学年开学时进行,用工期间人员如有变更,需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各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经过与学校主管领导协商后方可设立,须遵守学校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
(二)学校各部门、各系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
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参与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如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员、助理、管理员等。
(三)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合适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需将用工情况报给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的聘任、审核制度,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岗位,须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处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学生上岗前,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做好培训、教育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用人单位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正式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规章制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薪酬及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薪酬标准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额度执行,用人单位根据薪酬标准制定岗位薪酬明细表及勤工助学考勤表,于次月4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按照上级文件标准支付岗位劳酬。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内由学校统一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劳务报酬从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劳动协议支付。由用人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处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岗位薪酬每月发放一次,各用人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由学生处统一编制的《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资 月月报表》,经用人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将每月勤工俭学考勤表和工资月报表一并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将审核无误后的《各系部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汇总表》报财务处审核,经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由财务处、人事处根据学校领导审批后的名单,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下发到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工资月报表,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与录用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用人单位在录用学生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需要有一定管理才能或特殊专业要求,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人单位应与学生处协商,适当考虑录用其他学生。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处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等详细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在学生处官方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填写并提交《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申请时应当如实填写是否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将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报名信息发送给相应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进行面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用工需求、及通过审核的学生人数确定具体面试时间(一般在每学期的开学初进行),由用人单位根据面试结果确定录用人员名单。用人单位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后,须与录用学生签订《广州软件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条 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协助、支持学生处的勤工助学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岗。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应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内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岗位数量直至取消设岗资格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外单位,学校和学生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并索赔损失,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及用人单位应适时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在勤工俭学工作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相应部门根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对因学习压力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劝其暂停或终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享有的权利。
(一)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他服务。
(二)校内各用人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和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履行的义务。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诚实履约、认真工作,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学生离岗要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职、不遵守用人单位管理规定者,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俭学,并报学生处备案。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若勤工助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处协调解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处与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学生私自在校外做兼职的,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内其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可依照本办法相应的管理条例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修订)》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处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