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加强学生社团工作,规范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和省委教育工委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经过学校正式审批成立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应为本校在职在岗职工。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四)热爱学生社团工作,具备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愿意接受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库内选聘。
第三条 每个学生社团原则上配备1名指导教师。如学生社团会员较多,专业性较强等其他特殊需要,可配备2名指导教师。
第四条 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指导1个社团;根据社团性质,确因专业需要,可以指导2个社团,不得超过2个社团。
第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学生社团聘教师,教师选学生社团,双方达成一致后,经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审批,由学校统一聘请并颁发聘书,并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委员会备案。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期为1年,选聘工作原则上随学生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办法重新聘任。
第三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要承担学生社团发展建设、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等任务。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学生社团做好每学年活动计划,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对学生社团的换届给予指导。
第三条 严格把关社团活动的政治方向,重点加强对社团活动的审核与监督,不得组织学生社团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纯商业性活动。
第四条 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
第五条 负责指导和审核学生社团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把握发布信息的政治性、真实性、合法性,预判信息发布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六条 积极推荐及带领社团学生个人或组队参加各种比赛活动,根据比赛具体情况,社团指导教师可优先担任本社团参赛选手或参赛队伍的指导老师。
第四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学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每学期考核一次。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社团参与省级及以上举办的活动(竞赛)中获奖,奖励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学核算认定指导教师工作量,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津贴、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条 学校设社团指导教师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按学校相关规定的标准计算。考核称职(含称职)以上者,方可享受工作津贴。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聘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一)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二)工作不到位,学生社团出现严重违纪情况;
(三)考核不称职,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学生社团指导工作;
第六条 每学年学校组织开展“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评选表彰活动,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里适用于在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备案的学生社团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团委所有,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可根据本条例制订相关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共青团广州软件学院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