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4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 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 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 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 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 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 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 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 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 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 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 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 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 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 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 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 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 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 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 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 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 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 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 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 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 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 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 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 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 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 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 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 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 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 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 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 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 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 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 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 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 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 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 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 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 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 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 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 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 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 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 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 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 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 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 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 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 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 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 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 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 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 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 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 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 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 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 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 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 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 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 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 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 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
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 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 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 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 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 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 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 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 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 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 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 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 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 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 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 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 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 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 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 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 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 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 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 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 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 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 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 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 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 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 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 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 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 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 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 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 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 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 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 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 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 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 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 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 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 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 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 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 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 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 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 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 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 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 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 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 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 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 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 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 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 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 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 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 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 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 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 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 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 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 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 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 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 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 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 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 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软件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 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是学生获得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资格,确立与 学校的受教育及管理法律关系,在校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 手续,请假不超过 14 日。未请假、请假未获批或请假逾期,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注销录取档案。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招生部门组织二级教学单位对其入学资 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 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学校认定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 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 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应征入伍,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因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三)因开展创业等,需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因生育等其他特殊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
符合(一)情形者,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符合(二) (三)(四)情形者,学校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申请入学的,应在下学年开学前 3 个月内, 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教务处同意,报学校批准。因病保 留入学资格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 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随下一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 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 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院(系)在 3 个 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 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 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 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 资格并在 5 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八条 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 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学校提交暂缓注册申请并获批准。
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 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 教学活动。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申请未经获批或逾期注册超过 45 日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提请对学生作取消入学资格、学籍注销等不 利决定时,均应告知学生本人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 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取消入学 资格、取消学籍处理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提交校长办公 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高中起点本科生标准学制为 4 年,专 科起点本科生标准学制为 2 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制,学业 成绩优秀的高中起点本科生准予在低于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且缴纳全部费用可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中断学习(休学)。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高中起点本科生不超过 8 年,专科起点本科 生不超过 4 年。
第十二条 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 的服役 期不计入学习年限外,其他各种原因的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 学习年限。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 本知识、基本技能所须修读的课程及相应教学环节。选修课分为专业限 选模块课程、专业任意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专业限选模块课 程、专业任意选修课程是为了保证学生专业能力的有效提升,拓宽学生 的专业知识面,在专业学习上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要而开设的课程;通 识教育选修课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需要和通识课程教育目标设置的课 程。
第十五条 专业限选模块课程、专业任意选修课程以本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应在本专业老师的指导下,根据公布的开课计划进 行选课。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按照每学期课程选课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选 课。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确实不能参加课程学习的,应 按照学校相关学生请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的学生,在开课两周 内可由本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病历,报开课单位审批,按要求参 加相关体育保健或理论学习和考核。除特殊情况,开课两周后不予受理。 退役学生入学后或复学后可以申请免修大学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 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转专业、修读辅修专业、转学时,如已修读合格 的课程与将要修读的课程主要内容相同、学分数相当,可按要求申请, 经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审定后,可认定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 可折算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 条件可再次入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自主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全部教学计划,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专业要求, 可以申请辅修专业证书。具体要求按照《广州软件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 法》执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计 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期末 考核)成绩等构成。过程性考核是对学生出勤、课堂表现、作业、课堂
讨论、平时测验等的综合评定;结果性考核(期末考核)分为考试和考 查两种。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合格者,获得课程学分。课程考核总评成绩, 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因病 或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须于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经二级教学单 位、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缓考;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于考试前提出申请 的,必须在考核结束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
缓考成绩视同期末考试成绩,课程总评成绩按既定规则进行计算。 缓考在下学期起初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总评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实行补考和重修相结合的制 度。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明确不设置 补考的课程除外),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折算后记载。学生 通过补考等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取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以下简 称 GPA)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为便于成绩排名的计算,同时使用平 均学分成绩。绩点计算说明如下:
所修课程平均分=所修课程总评分之和÷所修课程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学分绩点) ÷ ∑(所修课 程学分)
其中各门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如下表:
百分制 | 五级制 | 二级制 | 初考绩点 | 补考绩点 |
90-100 | 优 秀(95) | - | 4.0~5.0(4.5) | 1.0 |
80-89 | 良 好(85) | 合格(85) | 3.0~3.9(3.5) | 1.0 |
70-79 | 中 等(75) |
| 2.0~2.9(2.5) | 1.0 |
60-69 | 及 格(65) | - | 1.0~1.9(1.5) | 1.0 |
<60 | 不及格 (50) | 不合格(50) | 0(0) | 0.0 |
即课程成绩大于或等于 60 分时,学分绩点=(课程成绩-50)÷10; 课程成绩小于 60 分时,学分绩点=0
第二十七条 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违规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等级达到严重警告或以上者,该课程成绩以“0 ” 分计。
第二十八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 录工作,学生在期末考试结束 3 个工作日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 绩。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教 学单位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教务处批准后转开课单位代为查阅, 查阅结果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教务处,教务处电话告知学生本 人。逾期未提出查阅成绩申请的,二级教学单位或教务处不再受理。私 自向任课教师提出查阅试卷要求的,任课教师不得受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 行。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为尊重学生 理性选择,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 下,符合国家招生考试录取政策精神以及相关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 业。转专业工作按《广州软件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其他特 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要求按《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执 行。
第三十二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学校或专业的培养方 案完成学业。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学校 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休学,有关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 达一学期三分之一者;
2 、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3 、经学校批准创业的;
4 、其他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计算单位(不足 1 学期按 1 学期计), 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4 年。每学期进入期末考试周后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开始时间从休学申请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三)经学校批准的创业学生,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 4 年。
(四)已取得合法婚姻的符合生育条件的在校女生,怀孕和生育期 间需办理休学的,按照《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婚育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五)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 料,由教学单位、相关学生管理部门签字同意后,提交学校主管教学的 领导审批。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教学单位下发《休学通知书》,学生 办理休学手续并及时离校。
(六)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 人承担。学生申请休学时,当前学期已选课程统一进行退课处理,学生 休学期间不能参加学校教学活动。
2 、因病休学期间,学生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申请复学。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的当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 学申请,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签署意见,经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 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2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指 定的相关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康复证明或“恢复健康 ”的诊断证明书申 请复学;因生育休学复学时,需提交生产医院证明申请复学。
3 、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受理复学申请;
4 、经审查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复学手续,逾 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并注册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 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 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 建立管理关系。
上述学生校内学籍异动管理按休学与复学手续办理。
第八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业 预警由低到高分三个等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各二级教学单位教务员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对学 生学业情况进行统计,确定进入学业预警范围的学生名单及等级,名单 经二级教学单位领导复核后启动学业预警工作。各二级教学单位向被预 警学生下达《广州软件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并采取有针对性 的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有关学业预警管理及处理程序详见《广州软件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 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 习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 复查不合格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按照规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并 附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
非本人申请的退学须经合法性审查,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 的专门会议讨论审定后,发布学校退学决定书。
学生退学具体办理程序等按《广州软件学院学生退学管理细则》执 行。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 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 籍所在地;
(二)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退还相关费用;
(三)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一周后未办理离校手续者,或无法送达 者在学校网上公告一周后仍未到校办理离校手续者,由教务处自动注销 其学籍,其所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相关证件全部作废。自学籍注销 之日起,学生无权在校居住和使用学校相关资源,且由学校有关部门冻 结档案、迁移户口。
(四)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广州软件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 证书。
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修满学分,可申请提前毕 业,具体要求及程序详见《广州软件学院关于提前完成学业、提前毕业 的管理规程》。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学生有以下情形的 按结业处理:
(一)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者;
(二)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最低总学分者;
(三)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四十四条 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而结业者,可在 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跟班结业考试一次。考核合格、符合毕业要求 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结业考仍有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考试。
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鉴定,并提供工作单 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等相关鉴定材料,经学校审定表现确有显著 进步者,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五条 对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一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经学校审核后可颁发肄业证书。对在 校学习时间未满一年和开除学籍者,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 条件的学生可以提出留级,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留级。每次申请留级 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再申请一次。留级学生在校学习的总时长不得超 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内容者,一律不再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具体要求和流程按《广州软件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执行。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 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 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 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或电子注册 需填写个人信息,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 相应证明文件,必要时由招生部门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 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具体要求和流程按《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学 籍身份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和学位 数据报送(备案)制度。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电 子注册和学位数据报送(备案)工作。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 及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
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 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施行之日前已按原实施细则受理但未处理完毕 的,仍按原实施细则处理;凡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事项,不再重新 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新生入学复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体现“公开、公正、 公平 ”的高招原则,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的文件和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新生入学资格 复查办法,每年对本科新生入学资格进行两轮复查。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 作,各系负责本系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三条 复查对象: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
第四条 复查时间:从新生报到之日起,两周以内。
第五条 复查项目:
(一)身份审查。新生报到时,由各系指定专人负责审查新生身份, 填写《学籍表》及《学生信息登记表》并签字。复查主要项目为:录取 通知书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身份证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通知书个人 信息与其身份证个人信息是否一致。
(二)新生报到统计。由各系统计各专业报到人数、未报到新生名 单。凡请假的新生,招生办公室对其请假缘由、期限做好登记后,在新 生报到后的第二天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三)体检复查。首先,由学生处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全体新 生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及建议反馈给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 次,由医院提出对体检有异议新生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招生工作领导小 组讨论,形成学院新生体检复查处理决定。
(四)身份复查。在新生报到身份审查基础上,由各系新生辅导员、 学习导师再次按照录取通知书照片、纸质档案照片、身份证照片和新生 本人进行比对,在报到后两星期内完成对新生档案逐份审查,包括高考 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检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党团材料等。档案中重 要事项有改动痕迹的或空白的要认真复查,特别对延期报到的学生要进 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复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是一项原则性、 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各系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按新生复查的时间要求、项目要求、程序要求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及时、 准确汇总、上报复查信息和统计数据。
(二)密切配合,各尽其职。招生办公室要与相关部门和各系协调 配合,为各系提供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各系要准确做好复查信息、数 据统计工作,按时上报复查结果。新生报到统计表、未报到新生统计表 (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由各系主任签字并加盖系公章)要于规定时 间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将未报到新生统计表上报广 东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注销新生录取资格手续。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复查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制,对在复查中发现问题隐而不报的部门或个人,要根据问题的严重程 度追究其相应责任。资格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生身份异常情况,要及时 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对 其进行进一步核查。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招生办公室。
广州软件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与学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关于征兵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号召,做好征兵入 伍学生的学业与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 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8 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教育部、总参 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 入学办法 (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 等文件 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参军入伍大学生学籍与学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和应征入伍我校录 取新生。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 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我校报到入学的学生。
第三条 在校生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退役后 2 年内 允许入学或者复学。服役期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我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与退役复学(退学)工作在学校征 兵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由校保卫处(党委武装部)负责组织、 协调,各职能部门和院系配合共同完成。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1.保卫处(党委武装部)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日常工作;将批准入 伍大学生名单通知各相关部门和院系。
2、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的成绩管理、学籍管理、复学等有关 工作。
3、学生处负责核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 学费 资助数额。
4、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新生参军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相关材 料。
5、各院系职责:协助做好入伍学生的保留学籍和退出现役后复学、 课程衔接、课程认定学分。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新生应征入伍者
1、由学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 件和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填写 并签字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到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招生办公室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 学资格手续,教务处出具《广州软件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详见 附件 1)。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 学生出具的委托书、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 理。县级征兵办以公函形式发送至学校招生办公室的,由招生办公室于 当年9 月底汇总并提供录取相关信息(加盖公章)送交教务处办理保留入 学资格。
2、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征兵 办证明、身份证原件及我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 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 期间,可以顺延 1 年到学校办理入学。
3、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入伍新生不具有学籍。
4、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内,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招生考试 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5、入伍新生在退役后 2 年内持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广 州软件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到录取所在院 (系)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七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者
1、应持入伍通知书在离校前须填写《广州软件学院保留学籍申请 表》(详见附件 2),办理保留学籍等其他相关手续。
2、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全日制在校生 ”的身份。保留学籍至退役 后 2 年,逾期未申请复学视为自动放弃学业,予以退学处理。
3、在新兵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继续服役而中途 退役的,可凭部队相关证明申请复学
4、服役期间,考入其他学校(含军校)的学生,本人应填写并递 交《广州软件学院退学申请表》(详见附件 3),办理退学手续。
5、应征入伍学生应在退役后 2 年内到学校保卫处(党委武装部) 报到,凭《退出现役证书》由本人申请填写《广州软件学院退役学生复 学申请表》(详见附件4),附《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到保卫处(党 委武装部)、所在院(系)办理复学手续。
6、参军入伍至复学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复学时,学校根据其应 征入伍前的学业完成情况编入相应年级继续完成学业。在应征入伍本学 年内申请复学的,编入原年级;在次学年内申请复学的,编入下一年级, 以此类推。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按照 学籍管理规定延长修业年限。
7、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有转专业意向的,应于复学后 一周内由学生本人填写《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 5), 附《退出现役证书》、《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向其所在院(系)提出申 请,经转入院(系)和转出院(系)审批后,由教务处提交到校教学指 导委员会审定,经学校同意后,将已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网进 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学信平台进行备案。具体规定参照《广 州软件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不予复学或入学。
第四章 学业管理
第九条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时,当学期在读 课程全部退选。
第十条 退役学生申请复学,需办理复学手续。如复学错过选课时 间,在复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可选修第9 周以后开设的课程。
第十一条 对于 3 月份批准入伍的普通本科毕业班学生,所在院(系) 可开辟参军入伍学生论文答辩绿色通道(提前答辩)。答辩通过并符合 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条件者,教务处开具毕业资格证明,不办理保留学 籍手续,6 月份颁发毕业证和授予学士学位证。
第十二条 退役复学学生(含新生)入学或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 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修课程成绩认定为“合格 ”,并获 得相应学分。需要办理免修者,在办理复学申请时同期填写《广州软件 学院退役复(入)学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详见附件 6),并附《退 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到保卫处(党委武装部)、所在院(系)办理相关 手续。院(系)教务员根据学生申请,在学校教务信息系统退选该生已 选课程。第四周汇总退役申请学分认定名单提交给教务处,教务处汇总 院(系)学分认定名单并提交给主管校长审核、经校长审核同意的名单 提交给软件与智能系统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登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入伍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入伍的,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文件调整,按照上级 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招生办公 室、保卫处(党委武装部)。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工作,保障学生 学籍信息的合法、真实、可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 11 号)及《关于规范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更正报名信息工作的通知》 (粤招办普[2010]17 号),结合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籍身份信息,是指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 身份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在校期间,是指学校对审查合格的学生完成学 籍电子注册后,至完成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前的时间 段。
第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新生必须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www.chsi.com.cn) ,查询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民族和身份证号、院校名称、专业、学籍状态(注册学籍)。如 学籍信息与实际有出入或无本人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必须及时报告教 务处。具体查询时间与办法以当年教务处下发的通知为准,每位新生必 须查询,否则不纳入在校生管理。
第二章 受理要求
第六条 学生申请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声 明所提交的材料属实并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凡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提 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依据相关 规定对学生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受理条件
(一)学籍身份信息应来自省级招生部门报送教育部审核通过的考 生录取数据信息。
(二)申请变更其学籍身份信息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经学校核 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并且能够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 材料后,方可受理。
(三)学籍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间属于在校期间的,受理申请;不 属于在校期间的,不予受理。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间以公安等部门出具 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明确的修改或变更时间为准。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受理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申 请:
(一) 非学生本人提出的。
(二) 不能提供本办法所规定材料的。
(三) 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四) 涉嫌虚假户口注销的。
(五) 学生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六) 以有效军人证件报考入学并以报考时的证件号码注册学 籍, 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的。
(七) 享受了少数民族学生入学考试加分等优惠政策,申请从少 数民族更改为汉族的。
(八) 普通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变更了户籍登记的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任一项内容的。
(九) 新生入学报到时(非第十条(一)(二)情形的),或已 提出毕业申请的;
(十) 其他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第三章 变更项目流程及要求
第九条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分两种情况:学籍信息更正和学籍 信息更改。
第十条 学籍信息更正是指在高考或专升本报名时未仔细核对而签 名确认的错误信息。学籍信息更正项目类别、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如因高考、专升本报名时填报、录入错误而导致信息不符的, 学生本人向学校教务处提交申请,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学生信
息更正申请和证明材料,由教务处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给生源地省级招 生办公室,由其受理学生变更申请。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学信平 台自动更新,学校招生办提供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文件给信息与教育 技术中心更新学生在广软教务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学籍信息;未审核通 过的,学籍信息仍以原招生录取信息为准。学生须提供下列材料:
1 、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申请表》(见附件 1)
2 、 高考、专升本报名截止日期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 、 当年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还需附上原毕业中学出具的证明
4 、 本人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 3 张。
(二)因姓名中存在生僻字显示为“ ? ”而导致信息不符的,由学 生本人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对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院 系领导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属于学校审批权限内的,经主管校领 导审定,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教务处进行学籍信息变更处理。 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广州软件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2 、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身份证号码必须与录取数 据一致)。
第十一条 学籍信息更改是指高考、专升本报名后,经户籍所在地 公安户籍部门批准依法变更身份信息或移居港澳台而导致与学籍身份 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对其材料 进行初步审核,院系领导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属于学校审批权限 内的,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教务处进行学 籍信息变更处理。不属于学校审批权限的,由教务处以正式公文形式报 送省教育厅,通过省教育厅审批的, 由教务处进行学籍信息变更处理。 未经过省教育厅审批的,学籍信息仍以原招生录取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学籍信息修改项目类别及要求
(一) 变更姓名者,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 、 《广州软件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2 、 公安户籍部门已添加曾用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户口 簿复印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户籍登记页、户主页、本人页(登记改名 学生的那一页)、信息变更页
3 、 新、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旧身份证须为同一发证机构)
(二) 身份证号码因重号错号情况需要修改的,学生须提交以下 材料:
1 、 《广州软件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2 、 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公民身份资料更正 证明 ”(须加盖户籍专用章,并附公安局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3 、 新旧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新旧身份证须为同一发证机构)
4 、 新旧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户籍 登记页、户主页、本人页(必须显示现用身份证号码)、信息变更页
5 、 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三) 更正出生日期的,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 、 《广州软件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2 、 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公民身份资料更正 证明 ”(须加盖户籍专用章,并附公安局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3 、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4 、 新旧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新旧身份证须为同一发证机构)
5 、 新旧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户籍 登记页、户主页、本人页(必须显示现用身份证号码)、信息变更页。
6 、 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四) 变更民族的,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 、 《广州软件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2 、 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更改民族成份的相 关证明材料
3 、 新旧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新旧身份证须为同一发证机构)
4 、 新旧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户籍 登记页、户主页、本人页(必须显示现用身份证号码)、信息变更页。
5 、 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6 、 其中由少数民族变更为汉族的,须提交由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 门开具的高考录取时没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录取的证明。
(五) 港澳台学生变更姓名的,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广州软件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2、 改名契、通行证、港澳台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第十三条 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在经办人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 回给学生,学生及经办人需在每张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同时或多次申请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学籍信 息,学生的学籍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审批后,学校不再受理该生再次变更 申请。
第十五条 如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更改学籍信息提 供虚假信息或未按相关规定操作的,所更改的学生学籍信息无效,并追 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 解释,原《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身份信息变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 法若有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 准。
广州软件学院提前完成学业、提前毕业的管理规程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广州软件学院 实行学分制实际情况,在实施弹性学习时间的过程中,特制订关于提前 完成学业的管理规程。
一、基本原则
我本科标准学制为 4 年,学习期限为 3—8 年。凡在规定年限内修 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经系、校审批后准予 毕业。对于以三年或三年半时间完成学业的本科生,准予提前完成学业。
二、关于提前完成学业管理规程
(一)对象与申请条件
1.只有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才有资格申请提前完成学业。
2.申请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提出申请之前的所有必修课程平均成 绩达到 80 分或以上,并无不及格记录。
(二)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于选课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与学习导师共 同制定修读计划,填写《广州软件学院提前完成学业申请表》。
2.由所在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再送主管校长批准。
3.教务处与软件所联系,协助学生修读教学计划的实施和学籍的管 理。
(三)提前完成学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1.经批准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每学期成绩公布后抄送一份与学习 导师老师,供分析或修订修读计划。
2.凡有下列情况,立即终止所修读计划:
(1) 有不及格课程;
(2) 考试作弊;
(3) 旷课学时达到 1/3 以上(批准免听课程除外);
(4) 受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于提前毕业管理规程
(一) 申请条件与要求
1.只有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才有资格申请提前毕业。
2.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首先办理申请提前完成学业的手续,
获得批准后,才能提前修读相关课程(办理申请提前完成学业的条件与 程序见本规程第二部分)。
3.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
本科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通过提前完成学业的学习,各门课程已 获通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大于或等于 80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的 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4.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 请。
(二)提前毕业申请的审批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报告,须经过学生所在系审查、系领导签署意 见后,报送教务处,再提交主管校长审批。经过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 方能有效。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 要求,在该平台对提前毕业学生进行学历注册。
(三)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时间规定
申请提前毕业的本科生,须在第八学期的第三周之前向所在系提出 申请,提交《成绩单》及《提前毕业申请表》(见附表),经系审核、 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同意后,可随上一届学生进入毕业程序。
(四) 申请提前毕业本科生申请学位的要求
申请提前毕业的本科生如要获得学士学位,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办理 申报学位的时间之前,达到授予学位的条件。申报人是否已经达到授予 学位的条件,最终以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审批结果为准。
(五) 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安排
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可根据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1.由学生所在系承担的课程设计,由本系安排;跨系承担的课程设 计, 由学生所在系与教务处及承担课程设计的系协商安排。
2.在校内进行的实习,可由学生所在系与教务处及与实习相关的部 门协商安排指导教师, 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完成。
3.在校外进行的各类实习环节,学生必须参加。经系同意,可跟上 一级学生一起进行,由指导教师进行指导和考核。
4.毕业设计(论文)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系安排教师,为学生提 前安排。学生可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但是必须按照本科生的毕业条件, 对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严格要求,学生所在系组成答辩小组组织答辩, 严格答辩程序。
5.各系对申请提前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生应严格审批,对前修 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成绩达到要求,且比较优秀的学生给予安排。无论 采取什么形式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必须达到相当于教学计划安排 的周数要求,并经指导教师进行严格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不安排补 考,只能毕业后返校补做。
(六)经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七)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各系要给予指导,让学生了解提 前毕业的条件与相关政策, 以免学生盲目申请。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 2021 年 9 月份开始执行。
广州软件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 念,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 41 号令)、《广 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 高教[2015]12 号)、《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学生自 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根据学生考核情况选拔录取的原则,按 照规定程序进行, 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和各系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 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以及 教务处、学生处、校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 靠教务处。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确定工作日程,审批系 转专业工作方案,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第七条 各系成立本系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并报送学校转专业工 作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由各系主任、党总支书记、相关专业负责人 和教务员等组成。具体职责为:根据自身的教学资源现状、师资力量、 专业发展规划等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转入条件和考核办法等具体实施 方案,负责对申请学生的思想素质、专业特长、兴趣爱好、专业基础知 识、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系按规定具体实施。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特长、性格特点等情况,申请转入更适 合自身发展的专业;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 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或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 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已经取得一定的创业成效,且其创业 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转专业后更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
(四)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 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二)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三)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专业学 生也不能转入艺术类专业;
(四)文史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仅招生理工科的专业;
(五)国际班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国际班专业;
(六)专升本学生不能转专业;
(七)大学三年级及以上的(含三年级);
(八)其他规定的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一条 普通在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各系制定考核方案。各系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规定, 按照通知时间向教务处报送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计划数和考核方案。 考核方案包括接收条件、考核方式(笔试、面试等)、考核内容(主要 为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学习能力、学习兴趣、特长)。
(二)学生申请。学生可在第一、二、三、四学期的第 10-11 周, 填写《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交拟转出系。
(三)拟转出系审核。经转出系审核,在同意转专业学生的申请表 上签署意见后交送至拟转入系。
(四) 拟转入系组织考核。拟转入系根据考核方案对申请转专业 学生进行考核,在通过考核学生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考 核结果等材料报教务处备案,系备份存档。
(五)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由教务处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转 专业学生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
(六) 名单公示。教务处根据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意见,将已批 准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凡 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学校提出,学校 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予以调查回复。
(七)学校发文。公示期结束后,由教务处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名 单。
(八)办理手续。学期末完成相关转专业学籍变动等相关手续,被 批准转专业的同学须参加原专业本学期期末的课程学习与考核。新学期 报到时,到转入系办理注册、学习。
第十二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流程
(一)学生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如有转专业意向,应于 复学后一周内,填写《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向原专业所 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入伍通知书、退役证或退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转出系审核。拟转出系在同意转专业学生的申请表上签署 意见后交送至拟转入系。
(三)拟转入系审批。退役大学生士兵在符合转专业基本要求的情 况下,不需参加转专业考核。拟转入系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签署是否接 收意见。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由教务处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退 役复学转专业学生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
(五)公示、发文。教务处根据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意见,将已批 准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 示期结束后, 由教务处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名单。
(六)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转入转出 手续,进入转入专业学习,相关系协调办理学籍材料交接,转入系做好 转专业学生相关安排。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教务处在正式发文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 整情况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供学生查询;转入系教务员根据 正式发文结果将转专业学生信息录入校信息管理系统;转出系与转入系 教务员做好学籍交接手续;转入系应做好学籍资料的接收、建档、完善 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 学费管理。转专业学生,当学年开始按照转入专业、年 级的学费标准进行缴费。如因转专业而导致超学分或延长学习期限的, 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课程学分认定及修读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严格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 求,修读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
(二)课程学分认定原则
1、已经及格的课程方可申请认定;
2、低学分课程不能认定为高学分课程;
3、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必修课程,若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 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全相同,可直接认定;
4、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完成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可以直接认定;
5、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如课程名称(课程代码)不同, 但内容相似程度达到80%及以上者(审核依据为双方课程教学大纲), 经系和相关开课单位初审,可以认定转换为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相 关专业课程;
6、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若课程名称(课程代码)不同、 且内容相似程度不足80%(审核依据为双方课程教学大纲),则该部分 课程,可视为学生修读的选修课程;
7、退役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 直接获得学分。
(三)转入专业课程补修。转专业学分认定后,转入新专业的学生须 补修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
第十六条 转入系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须根据上述课程学分认定 原则,制订详细的《系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转专业学生课程认定及补修工作需在转专业正式通知发文后二周 内完成。由转入专业负责人以学生为单位填写《广州软件学院转专业学 生课程认定及补修课程审批表》,经转入系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 长签字后,交由教务处备案,系备份存档。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习指导与预警。转入系须安排新转入学 生所在专业的专业负责人、班级学习导师、辅导员等对转专业学生的学 习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对学习有困难或疑问的学生提供学业咨询与帮 扶。学习导师须在转专业学生第一年,以学期为单位,填写《广州软件 学院转专业学生学业情况跟踪表》,提交教务处备案,系备份存档。达 到学业预警条件的学生,按《广州软件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 执行。
第十八条 转入新专业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变化,学生本 人须及时到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转专业是一项严肃的学籍管理工作,各教学系应指导学 生切实做好自身学业规划,慎重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各系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系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院学生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令第 41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 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 号)和《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 号)等 文件要求,修订本细则。
一、转学条件
(一)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 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三甲以上医院证明、就诊记录、用药清 单和收据等),确属有转学必要的疾病;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 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休学 学生复学时转出学校停止招生等确需办理转学的特殊情形)。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 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 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 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 入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学程序
(一)转学申请。受理转学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的 18 周之前。学生 填写《广州软件学院转学申请表》和《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转学 证明材料不齐或材料不实的不予受理。跨省转学的,还需按转出或转入 学校及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申请材料。
(二)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应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 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学校网站公示 5 个 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三)拟转入学校审核。拟转入学校应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 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 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 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经学校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以上,公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姓名、转出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 考分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及转学理由, 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转入我校的转学申请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后,由转入 专业所在系组织包括系正副主任、党总支书记、转入专业负责人、专业 教师在内的系级会议集体研究;学生处对该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 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进行检测; 经系集体会议和学生处的检测同意的,由教务处报送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并公示表决结果。
(四)转学备案。转学学生填写的《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 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转学完成后,由转入学校 3 个月内正式发文报省 教育厅备案。
三、转学证明材料
(一)、学生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 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 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 册(含录取分数)。
(三)、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 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
(五)、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 入的证明。
(六)、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 决情况)。
(七)、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 况)。
(八)、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九)、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 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四、转学管理
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转学的,及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 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犯罪的, 报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 检查教学效果、获得教学反馈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建立健 全课程考核制度,是客观、公正、准确检验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为进 一步加强我校课程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规范课程考核行为,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评 定,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由平时(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
(一)平时考核可包含考勤、测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 实验、在线学习等,由课程负责人结合课程特点选择,评定的成绩记为 平时成绩。
(二)期末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分闭卷或开卷,可以采 用笔试、口试、上机考试(以下简称“机试 ”)等方式进行,组织形式 分为统一考试和随堂考试;考查可以采用论文、调查报告、实验、作品 (含软件、电子、艺术、设计等)等方式进行。期末考核评定的成绩, 记为期末成绩。
第五条 每门课程期末考核方式应由专业负责人在制定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时组织课程负责人及相关教师讨论确定。
(一)理论性、知识性较强的课程(如专业基础课等)期末考核必 须采用考试。
(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操作、实践、情感类课程),或者以 拓展学生知识面为目的的通识教育类课程,期末考核可采用考查。
第六条 每门课程采取的考核方式,应按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的规 定执行,并由任课教师在课程首堂课告知学生。
第七条 相同教学要求、教学进度的同一课程所有教学班级应采用 统一的考核方式、计分规则和成绩构成比例。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核、 统一评分标准。
第三章 考核命题
第八条 考核命题要求
(一)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为依据,覆盖整个教学内容, 反映课程教学要求。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的命题要各有侧重,应体现不 同阶段和不同层次的要求。
(二)命题着重考核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的题量要适当,表述必须清楚准确。命题与前两 年的重复率不得超过40%。
(三)考核命题中难度较大的试题(考查点)应占适当数量,具有 一定的区分度。
(四)考核命题由课程负责人完成,并由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 审核,系部领导审定。
第九条 期末考核采用考试的课程(以下简称“考试课程 ”)应拟 定内容不同(重复率低于 30%),而题量、难易度相当的考试试题。
(一)考试采用笔试统一考试,须拟定 3 份或 4 份试卷。
(二)考试采用笔试随堂考试,须拟定 N(教学班数)+2 份试卷。
(三)考试采用机试统一考试,须拟定6 份或 8 份试卷。
(四)考试采用机试随堂考试,须拟定 N(教学班数) ×2+4 份试 卷。
(五)考试命题同时,应给出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
(六)考试试卷(含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按《广州软件学院试卷 格式规范要求》编排并打印。
(七)考试试卷需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至教务处,由教务处协 调印制。
第十条 期末考核采用考查的课程(以下简称“考查课程 ”)必须 制定明确的考核形式、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
(一)根据课程特点,考核形式可以是论文、调查报告、实验、作 品(含软件、 电子、艺术、设计等)或其他形式。
(二)考核要求应以书面的形式反映出考核内容、质量标准、提交 (完成)时间和方式。
(三)评分标准应明确、清晰和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从命题到考试(考查)的整个过程,凡接触考题的相关 人员必须严格保密,杜绝各种形式的漏题、泄题,如有泄露,应立即采 取补救措施,并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组织课 程考核工作,负责试卷印刷、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安排、考试巡视组织、 考试违规结果认定、考核评估等工作。
(一)考试课程采用统一考试(含笔试、机试),按照《广州软件 学院课程考试组织实施办法》执行。采用随堂考试的课程,按照《广州 软件学院“随堂考试 ”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考查课程的期末考核由课程负责人组织安排,由任课教师实 施。
第十三条 教学系部负责组织课程考核方式确认、考核命题与审 核、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考核结果分析、考核材料归档与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门和教学系部负责学生考风考纪教育与宣 传。
第五章 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是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 例构成。一般情况,平时成绩占 30%,期末成绩占 70%。实践性强和单 独实验课的课程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可各占 50%。上述比例的选择由各 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组织课程负责人及相关教师讨论确定,并由 系部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总评 成绩采用“优秀 ”、“ 良好 ”、“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五级 制记分。
(一)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 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59 分以下为不及格。
(二)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为 95 分、良好为 85 分、 中等为 75 分、及格为 65 分、不及格为 55 分。
第十七条 由任课教师担任考核评阅教师,评定考核成绩。任课教 师因特殊原因不能评定考核成绩时,由教学系部领导指定其他教师完成 该课程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平时成绩的评定
(一)考勤成绩占 10%, 由学校信息管理系统核算,任课教师只需 按规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学生考勤情况。
(二)其他形式的平时考核的成绩评定必须有明确的评定依据,并 保留评阅记录。
(三)平时成绩评定后要及时向学生公开,任课教师要依据考核结 果向学生反馈,注重改进。
第十九条 期末成绩的评定
(一)评阅教师要认真负责,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阅,实事 求是,做到公正公平。有条件的课程(两名或以上教师任教同一门课程 的),应实行集体评阅制度。
(二)评阅教师必须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完成评阅以及成绩评定工 作。
(三)笔试试卷的评阅,按照《广州软件学院试卷批阅规范》执行。 考试课程的机试试卷评阅,应依据评分标准对学生考核情况给予成绩评 定。
(四)考查课程应依据评分标准对学生考核情况给予成绩评定。
(五)其他形式的期末考核的成绩评定必须有明确的评定依据,并 保留评阅记录。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评定后应将成绩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在学校 信息管理系统中。评阅、成绩登记过程必须认真复查,避免出现漏评、 漏记、错记、合分错误、登记错位等差错。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课程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针对 考核结果进行评价分析,撰写《课程考核结果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 该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和期末考核情况,评价教学目标达成度,重点分析 考核结果反映出的教学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分析报告 由教学系部统一交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并经学校审核后,课程负责人应从 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导出《学生成绩登记表》和《学生总评成绩表》电子 版,记录两份成绩表的 MD5 散列值, 由系部汇总打印,经课程负责人 和系部领导签名确认后将扫描件与两份成绩表(电子版)交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并经学校审核后,考核成绩不得擅 自更改。成绩确需更正的,须填写《广州软件学院课程考核成绩修改申 请表》,经学校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由学校软件研究所修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登录学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考核成绩。学生 对成绩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教务处申请成绩复核,经同意后,由教务 处联系教学系部,指定三名相关教师一起核查试卷(或成绩评定表等评 阅记录),如确有差错需要更正的,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由三 名核查教师签名确认后提交给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更 改。不办手续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不予承认,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 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其成绩表 中注明“缓考 ”、“旷考 ”。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 ”等字样。
第六章 考核材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期末考核的纸质试卷评阅后按考场座位号由小到大 排列整理,按考场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学校统一印制的封面、考场 名单签名表、试卷的空白问卷、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学生考试答卷。
期末考试采用机试等形式,学生答卷难以以纸质形式装订的,应将 每名学生试卷中每道大题或考核点的得分情况登记为一张成绩评定汇 总表,并装订到材料中。
第二十七条 考查课程的材料按课程装订成册,包括学校统一印制 的封面、学生名单、考核要求、评分标准、评分汇总表,并根据以下三 种情况附加相应的材料。
(一)能够以纸质材料存档的,教师应在纸质材料上进行成绩评定, 并将带评定记录的纸质材料存档。
(二)难以以纸质存档但宜于电子版存档的,教师应为每名学生出 具一份课程考查评分表,评分表中要能反映出每个考查点的评价和得分 情况,并将所有学生的课程考查评分表存档。
(三)体育、音乐类课程要保留学生的考查成绩登记表,包含多个 考查点的,应记录每个考查点的考核成绩。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考核材料,包括考核命题及审核表、平时考核评 阅记录、期末考核的试卷、考查的作品及评分表等,教学系部须整理归 档保存,具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课程考核过程监控,不断提高课程考核质量, 教务处于每学期初对上学期考试(考查)命题、阅卷评分、质量分析、 试卷装订、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广州软件学院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需求和培养复合型人才,我校在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辅 修专业修读制度,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 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 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 办法》(学位〔2019〕20 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 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的设置
设置辅修专业,指一个专业从专业课程中选择若干核心课程,供本 校其他专业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达到专业要求的,为其 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 为学历证书使用。
教学院(系)提出开设辅修专业的申请,或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制 定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后实施。
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两部分,课 程应包括本专业的核心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与本专业相同。 总学分不能低于 30 学分。
二、课程修读和学制要求
(一)学生根据个人意愿自主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
(二)学生可用任选课学分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若修读的总学分 不超过自己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含必修学分、限选学分和任选 学分),不收取额外费用。
(三)学生因修读辅修专业需要超学分修读课程(指修读的学分超 过自己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总学分)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并缴纳相 应学费后才可修读。
每学期选课周的前一周,学生填写《广州软件学院超学分修读辅修 专业课程申请表》(从广软信息管理系统下载),交教务处备案。教务 处审核后,缴费通知公布于教务处网站上。
超学分修读费用按超出的学分数计费,每学分学费=该专业学年学 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
(四)学生应在毕业前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未完成者不再延期。
(五)若修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包含已修和未修) 相同或高度相似,可以办理学分认定,不必重复修读。此类课程最多不 超过 8 学分。
三、证书申请与颁发
(一)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全部教学计划,取得规 定学分,达到专业要求,可以申请辅修专业证书。证书分为两类:中国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备案的辅修学士学位、本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 书。
其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不在同一专业类中(按《普通高校学校本 科专业目录》分类)且符合学位授予标准,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 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备案。
若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在同一专业类中, 由本校颁发辅修专业证 书。
(二)每年 4 月份,学生填写《广州软件学院辅修专业证书申请表》 (从广软信息管理系统下载),交辅修专业开设院(系),由辅修专业 开设院(系)审核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备案。证书发放时间与毕业证书 同期。
(三)修读了辅修专业课程,但没有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 部学习内容的学生,由学校 发给修读证明(以成绩单形式证明)。
四、附则
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实施,未尽事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关于退学的管理细则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广州软件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特修订关于退学的管理细则。
第一条 退学的界定
1、新生的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超过一周仍不来我校报到者;
2)请假逾期一周仍不来我校报到且没有办理任何续假或申请保留 入学资格手续者。
2、在校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最长年限 8 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1)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的;
2)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 习的;
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的;
4)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条 工作程序
1、新生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仍不来我校报到且没有办理任何 续假手续者,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需办理任何退学手续;确定 来校报到者,必须办理续假或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我校可以保留其 入学资格。
2、在校学生未经请假开学一周仍不回校注册者, 由辅导员与学生 本人及学生家长联系,了解清楚学生不返校的原因,并把联系的结果做 好书面记录。
1)决定退学者由辅导员通知其回校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本人或学生 家长应在学期的第二周至第三周回校办理退学手续。确实不能回校办理 退学手续者,可将退学申请传真或邮寄回校,申请上必须有学生本人和
学生家长的签字。逾期不回校办理退学手续也不将退学申请传真或邮寄 回校的,由该生的辅导员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于学期的三周给学生 代办退学手续。
2)要求返校者,可向所在系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不超过五 周,
3)一直联系不上的学生, 由该生的辅导员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 于学期的第三周给学生代办退学手续。
3、在校学生请假逾期一周仍不回校注册者, 由该生的辅导员与学 生联系,学生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书面的暂缓注册手续或回 校注册,逾期不办理任何手续者,被视为退学,由辅导员根据所掌握的 实际情况,给学生代办退学手续。
1)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仍没有办理复学申请或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由该生的辅导员与学生联系,学生要在接到通知 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续假手续、回校注册,逾期不办理者,被视为退学, 由辅导员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给学生代办退学手续。
2)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上课)者,由该生的 辅导员与学生联系,学生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内返校上课,逾期不 返校者,被视为退学,由辅导员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给学生代办退 学手续。
3)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系、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出具退学 通知书,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条 学生退学(除学生本人申请)的办理统一由学院教务处负 责组织及安排。辅导员给学生代办手续时,必需在“退学审批表 ”上详 细填写学生的决定、退学的原因、辅导员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及建议处理 意见等。
第四条 对已完成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在 校学习年限,满一学年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可取得学习证明。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五条 经批准的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 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 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经批准的退学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到学生本 人,对无法送达的退学决定书,可通过校院网站进行公布。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除申请退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广州软件学院教务 处。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使学生按规定参加学校的教学活 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章 考勤范围
第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习、公益劳动、军训、入学 教育和实践课都列入考勤范围。
第三条 课堂教学按课程表上安排的上课时间进行考勤。 第四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须记考勤。
第三章 考勤方式与规定
第五条 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各任课老师负责,考勤情况将在授课 结束后当天内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供学生与管理人员上网核查。
第六条 上课(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集中安排 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天按五学时计算。
第七条 考勤状况分为正常、迟到、早退、请假、旷课等五种。
第八条 学生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两学时 统计。上课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按旷课论处。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 假擅自缺勤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条 学生请假手续与要求,按《广州软件学院本科学生请假管
理规定》。
第四章 缺勤处分
第十一条 考勤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 10%,属平时成绩组成部分, 全勤成绩为 10 分,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考 勤成绩扣至 0 分。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旷课累计 20 学时以内(含 20 学时),由辅 导员提出严肃批评。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20 学时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1)旷课 21 –3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 31 –4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 41 –5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 51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毕业班的学生 给予记过处分);
(5)留校察看期内又受到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以往有关考勤制度的规定, 若与本制度发生冲突, 以本制度为准。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秩序,严肃处理 考试作弊行为,规范考试作弊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 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院学生,凡参加校内或校外的各种考试,有违反考试纪 律的行为,应根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是指各种形式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
查。
第三条 有以下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生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监考教师给予劝戒仍不服从的。
(二)开考后,计算器、文具盒、眼镜盒、BB 机、手机等工(文) 具经提醒仍不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或中途接听(看)与考试无关的电话、 信息(按规定可带计算器的课程除外)。
(三)开考后,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不置 于考场指定位置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五)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仍不交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下同)或请人代交卷、代他人交卷的。
(六)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 的。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作弊未遂的。
第四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作弊课程 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重考:
(一)发现夹带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但未实施偷看的。
(二)发现在应考的课桌、手机、文具、考生本人的身体、衣服等 处书写(刻)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但未实施偷看的。
第五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 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重考:
(一)偷看夹带资料的。
(二)打开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簿等电子设备查看与考试有关 的信息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的。
(四)抢夺、巧取他人的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的。
(五)在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六)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外又交回监考教师的。
(七)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八)传递、接收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九)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 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视为考试后作弊)。
第六条 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其作弊 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重考:
(一)私自更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录的。 (二)盗窃课程考试试卷,但未予散播的。 (三)考试期间使用电子设备与场外联系。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窃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考试试卷,或盗窃试卷后予以 传播的。
(二)两次或两次以上更改考试成绩记录或更改两人以上(含两人) 或两门(含两门) 以上课程考试成绩记录的。
(三)在自己考卷上写上他人的姓名的。
(四)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五)利用通讯工具与考场外联系作弊的。
(六)其他舞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 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的处理
(一)第一次作弊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作弊属上述第三 条或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其作弊 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二)第一次作弊受记过、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第二次作弊一律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九条 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当学年不能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奖 学金的评定。若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除受上述相关条款的处理外, 还应受党、团纪律处分(按照学校组织部、团委制订的办法执行),学 生干部作弊的,应撤销其职务并按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条 考试作弊的认定:
(一)学生考试时违纪作弊被当场发现或教师阅卷时发现的,由巡 考人员、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判定, 由教务处核准。
(二)被举报作弊者,由相关处室开展调查,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 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理程序:
(一)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 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令其退出考场,并检讨错误。
(二)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者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等主要情况在 《考场记录登记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三)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当日将《考场记录登记表》和书 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试卷和物证和相关证据,一并送教务处存 档备查。
(四)教务处及时知会违反考纪的学生所在系,教学主管人员应当 立即协助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核查属实的,应责 成学生写出书面检讨,并于次日报教务处审核。
(五)教务处审核后,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负责起草处分文 件,如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经教务处专 门会议讨论通过;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还要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并签发。
(六)受处分的学生所在系收到处分文件及处分告知书后,应及时 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系应保存有被处分学生签名的文件, 同时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七)受处分的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 定书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 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九)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 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一)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接 回。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的作弊处理程序:
(一)在毕业学年,因作弊达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不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不予其毕业,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由本人 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其表现(如无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对作弊行为有 悔悟并愿改正的),决定对其发放毕业证书,否则,取消毕业资格,不 予颁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时,如涉嫌作弊尚在接受调查者,学校将暂停颁发其毕 业证书,直至学校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协同作弊者,按其参与情节,参照上述处分级别和处理 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凡监考、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 为、泄密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依据学 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 办法》(学位〔2019〕20 号)、《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 细则》(粤学位〔2021〕5 号)、《广州软件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我校 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文学、工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 量、公正合理 ”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委员 11-15 人(人数为奇数),其中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每届任期 4 年。 负责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教学单位设立。分委员由 5-7 人(人 数为奇数)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 ”)设在 教务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 的日常事务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三)在学籍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 计划,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 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 2.0 以上(含 2.0)。
(六)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中等(含中等) 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言行,经说服教育无悔改表 现的;
(二)违反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 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十一条 具有毕业资格当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第十二条 结业的学生,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同时 符合上述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 授学位的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资格初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中的学士学位授 予条件逐一审核毕业生资格,并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授予意见,提交学位办(教务处)。
(二)学校复核。学位办(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 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 办(教务处)提交的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定,作出学士学位授予或不授 予的决定。
(四)公示、颁发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同意授予学 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学位办(教务处)在学校网站公示 7 天,公示后无 异议者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 委员应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含
2/3)方为有效。会议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的票 数须超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 1/2 方为通 过。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定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如对学 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实名向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提出异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做出回复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学校不再受理 其异议申请。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 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予以撤销学士学位并提请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经查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并已核发学 位证书的。
(二)经核实,在校学习期间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
学生对撤销学士学位处理有异议的,可自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申诉。在申诉期内未 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 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教 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 函〔2014〕14)、《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粤 教高〔2004〕27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 通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管理,维护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严肃性,特制订此 规定。
一、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的学业证书有: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 其他学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我校普通高 等教育本科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学生学业结束时,学校将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鉴 定。对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内 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个别学业优秀的 学生,在低于标准学制的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 求和提前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三、对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没有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学分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跟 班结业考一次,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 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四、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开除学 籍者除外),但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课程经期末考核,可取得肄业证 书。
五、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开除学 籍者除外),但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的,可取得学习证明。
六、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经自愿报名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 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由 学院统一颁发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包含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毕业结论(毕业、结业、肄业);本人免冠正面二 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3、学校名称、印章,校长签名;
4、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
5、教育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八、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位证书包含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学校名称、专业、学科门类、
3、本人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院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九、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 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要在学 历注册信息中进行标注。
十、学校每年对本校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后,在填写毕业证书时, 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在该 平台上传本校毕业生学历注册数据。平台对高等学校上传数据的学生身 份和数据规范性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学校确认数据“报送完毕 ”; 未通过审核的数据,根据平台反馈的原因据情修改、补报处理。
十一、上传数据及审核工作在学校填写的发证日期前完成,毕业证 书上填写的发证日期与电子注册的毕业日期一致。从学校填写的发证之 日起,毕业生即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本人的学历证书电 子注册信息。辅修专业证书不进行电子注册。
十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 展中心要求,每年授予学士学位信息要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 系统 ”完成电子数据的报送备案。
十三、年报报送的电子数据库涉及到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内容(含 电子照片),必须与实际颁发的学位证书上填写的信息一致。对符合上 网查询要求的学位授予备案数据将在上报完成后 30 天内提供上网查询。
十四、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 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 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十五、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十六、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部、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 规定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解释权 在教务处。
广州软件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进程的预见性、 指导性,促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 州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预警,指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 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 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 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三条 学业预警分为三个等级。按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黄 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一) 黄色预警。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黄色预警:。
1、在一学期中必修课程不及格课程门数≥2 门;
2、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4 门;
3、平均绩点低于 2.0。
(二)橙色预警。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橙色预警:
1、在一学期中必修课程不及格课程门数≥3 门;
2、入学以来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5 门;
3、平均绩点低于 1.8;
(三)红色预警。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红色预警:
1、在一学期中必修课程不及格课程门数≥4 门;
2、入学以来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7 门;
3、平均绩点低于 1.5。
第四条 对学业预警的学生,采取以下方法预警:
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各系教务员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学业情况 进行统计,确定进入学业预警范围的学生名单及等级,名单经系主任复 核后启动学业预警工作。
(一)黄色预警:由辅导员和学习导师,与被预警学生进行预警谈 话,填写《广州软件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附件 1);
(二)橙色预警:由系向学生下达《广州软件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 通知书》(附件 2);辅导员和学习导师对学生进行预警谈话,填写《广 州软件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
(三)红色预警:由系向学生下达《广州软件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 通知书》,向家长下达《广州软件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家长联)》 (附件 3);辅导员通知家长到校面谈或电话沟通,并填写《广州软件 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附件4);辅导员和学习导师 对学生进行预警谈话填写《广州软件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 表》;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家长反馈。
第五条 建立学业预警管理档案。系需要给每个学业预警学生建立 学业预警档案,预警教育过程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后,每 学期末由教务员整理归档。学业预警档案包括:学业预警通知单(存根)、 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学业预警家 长谈话记录表等材料,存档资料保存至学生毕业后 1 年。
第六条 学业预警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处、教学系(部)共同负责, 由系(部)负责具体实施。各系主任是学业预警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 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辅导员、学 习导师和教务员是具体责任人,对本系(部)本科生学业预警工作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本科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保障正常的 教学秩序,维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州软件学院本科生学 籍管理规定》、《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结合实际,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请假的日常
管理。
第三条 除寒、暑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学生必须坚持在校学 习,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校,放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凡在规定的在校学习时间内因故不能在校学习者,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请 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 请假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请假:
(一)因本人或亲属发生重大事件无法在学校规定时间参加教育教 学活动的,可申请事假;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在学校规定时间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 可申请病假;
(三)因参加院系及以上单位组织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或参加校外 竞赛、实践活动、学生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的,可申请公假。
第五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前办理手续。如遇急病或意外事故由本人 或家长等告知辅导员,由辅导员代填写请假单,并向任课教师请假,不 得事后补假,但返校后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时间和请假理 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审批。请病假者须 提供医院或校医室盖章证明;请公假者须提供请假事由相关的部门或组 织出具的盖章证明;请事假者须提供家长、街道、村委或相关单位的证 明。
第七条 学生请假准假权限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请假一天(含) 以内,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审批;
(二)请假二天(含)以上五天(含)以下,由任课教师、辅导员 审批同意后, 由院长(系主任)或院(系)党总支书记审批;
(三)请假五天以上, 由任课教师、辅导员批准,院长(系主任) 或院(系)党总支书记核批同意后, 由学生处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凡请假期间涉及考试的,须同时提交《广州软件学院缓考 申请表》,经所在院(系)院长(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学生实习或见习期间,参照《广州软件学院实习管理规定》 执行。
第十条 事假、公假一学期不得超过 2 周。一个学期内连续请假超 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者,应当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 理休学手续。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按时返校,若请假期限届 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 或者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旷课,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续假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离校,安全及其他责任问题由学生 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系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 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请假 管理规定》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查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制度,加 强对学生学术能力的培养、促进学术诚信品质的养成,杜绝学术不端行 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4 号)、《高 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 40 号)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检测范围。全院所有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 (设计)均应接受论文查重检测。
第二条 检测内容。检测内容为毕业论文(设计)正文部分,从标 题、摘要开始,到结束语为止,不包含参考文献、文献翻译等内容。
第三条 组织工作。论文查重检测由各教学系毕业论文(设计)工 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小组负责全系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查重检测 工作的有序开展。具体组织工作如下:
1、各教学系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动员会议上要对本科生进行 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规范及学术道德教育,告知学生论文造假的严重后 果,从思想上杜绝论文抄袭现象的发生。
2、各教学系于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对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 (设计)进行全面检测,检测结果小于 30%的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方能 进行答辩。各教学系应将检测的汇总情况报送教务处,检测简洁报告存 档备查,检测简洁报告上应有负责检测教师的签字和落款日期。
3、学生上传到系统进行检测的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与本人实际 论文一致,各系应严格审核把关。
4、教务处对各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检测情况进行抽样检测, 并将结果反馈各教学系。
第四条 认定标准
结果 类别 | 检测结 果 | 检测认定 |
A 类 | R<20% | 通过检测,具有成绩评定为优和参 评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资 格 |
B 类 | R<30% | 通过检测 |
C 类 | 30%≤ R<50% | 未通过检测,需修改后再次检测 |
D 类 | R≥50% | 疑似抄袭 |
第五条 处理办法
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终稿“文字复制比 ”<20%的学生,其本 科毕业论文(设计)通过检测,具有成绩评定为优和参评校级优秀论文 (设计)的资格。
2、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终稿“文字复制比 ”<30%的学生,其本 科毕业论文(设计)通过检测,可直接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3、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终稿“文字复制比 ”≧30%但<50%的学生, 其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需在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指导下修改论文(设 计)并提交毕业论文(设计)修改稿进行检测。
4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终稿“文字复制比 ” ≧50%的学生,其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疑似抄袭,由教学系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 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若认定该论文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教学系毕业设 计(论文)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学院审批。
第六条 各教学系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系专业特点,制定相应 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其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 素质,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会学习、学会生活、 学会做人、学会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细则是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结合本校实际制 定的, 目的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估,体现我校对学生教育 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由学业表现和综合表现两部分构成,在综 合测评成绩中分别占 70%和 30%。
第四条 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素质最主要的依据之一,各年级同专 业或同班级的学生按综合测评排定名次,学校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 进行评优、评奖工作。
第五条 综合测评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六条 我校综合测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准确、简便易 行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
第二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七条 学业表现分由基本分和扣分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如下:
学业表现分=基本分-扣分。该项得分乘以 70%后记入总分。
第八条 学业基本分根据一学年的所有课程总评成绩按以下公式 计算:
A 科成绩×A 科学分 + B 科成绩×B 科学分 + …
学业基本分=
A 科学分 + B 科学分 + …
(其中,考查成绩优、 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 95、85、75、 65、55 分计算,所有课程补考及格者均以 65 分计;没有体育课的班级, 则以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体育课成绩,按优、 良、及格、达标、不达标 五等计 95、85、75、65、55 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或体育达标测试免 试者以 75 分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扣分:
凡所修课程不及格者,每科扣 1 分。
第十条 各院系的教育教学实习、实验操作、社会调查、野外实习、 专业实践等实践性环节均计入综合表现部分。
第三章 综合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综合表现包括行为表现和突出表现两个方面,占总分比 例为 30%。综合表现分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表现分=行为表现分×10% + 突出表现分×20%
第十二条 行为表现分由基本分和扣分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 行为表现=日常行为的基本分-扣分,其中,日常行为的基本分为 100 分。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予以扣分,扣分累计不超过 100 分,行 为表现得分乘以 10%后计入总分。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参加非法团体宗 教、或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拘审或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 行为表现以 0 分计,并取消在校期间的评优评先资格。
(二)凡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处理,以及受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留党留团察看和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取消当年 评优评先资格。
(三)凡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暑期社会实践和规定 参加的集体活动,未请假而缺席或不提交调查报告者,每次扣4 分。
(四)违反校规校纪,受班级、系、学校公开批评者,分别扣 3 分、
5 分、10 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者,分别扣 20 分、
30 分、40 分、60 分。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取消当年评优评 先资格。
(五)凡在公共场合男女交往中行为不雅,经教育不改者,扣 10 分。
(六)每旷课(含实验课的教学实习)2 学时扣 3 分,迟到、早退 每次扣 1 分,新生早读旷课一次扣 2 分,迟到早退每次扣 1 分。
(七)凡因宿舍脏、乱、差,在文明宿舍评比中不达标,该宿舍成 员每人分别扣 3—6 分。
(八)凡在课室、宿舍、饭堂、学生活动中心等学院公共场所吸烟、 酗酒者分别扣 5 分。
(九)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或宿舍作息制度者, 有明确违纪责任人 的,责任人扣 5 分/次,未明确责任人的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 3 分。
(十)观看不健康的网站扣 6 分,利用网络等编制或传播不良信息、 谣言者,视其情节轻重扣 2—10 分。
(十一)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录音、录像、投影、实验 用品;宿舍、饭堂、图书馆等场所的公共物品和建筑),视情节轻重扣 2-10 分。
(十二)深夜甚至通宵玩网络游戏者,每次扣 5 分。
第十四条 突出表现包括专业技能、创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 体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五个方面,各比例如下:
专业技能 | 创造能力 | 组织管理能力 | 文体能力 | 社会实践能力 |
25% | 25% | 15% | 15% | 20% |
突出表现各项得分之和乘以 20%后计入总分。
(一)专业技能
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分细则(应包括专业学习能力、计算机 操作能力、表达能力、择业技能以及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技能)。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加分:
1.非外语专业的非艺术类学生获得英语四级证书者加 2 分,获得英 语六级证书者加4 分;非外语专业的艺术类学生获得英语 A 级证书者加 2 分,获得四级证书者加 4 分。获得六级证书者,加 6 分。
2.外语类专业学生获得英语专业四级证书者加 3 分。
3.非计算机相关专业考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获得一级证 书者,加 1 分;获得二级证书者,加 2 分,获得三级证书者,加 3 分, 获得四级证书者,加 4 分。
专业技能最高分为 25 分,如同专业最高分不足 25 分,以实际分计 算,如同专业最高分超过 25 分,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人实际得分
专业技能分 = × 25
专业个人最高分
(二)创造能力
1.向校级以上正式出版社发行的非学术性报刊投稿被录用者,每篇 计 2—8 分; 向校级刊物投稿被录用者,每篇计 1 分。同一稿件只计一 次分,累积不超过 10 分。
2.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科技知识、学科竞赛及小制作竞赛活动获一、 二、三等奖者,获奖者国家级计 30、20、15 分,省部级计 20、15、12 分,市级计 15、12、10 分,校级计 10、8、6 分,院系级计 6、4、3 分, 参加者按各级获奖最低分的一半计分(同一项目不重复加分)。
3.在全国、省、市、校、学院学术刊物、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论文者, 国家级计 30 分,省部级计 20 分,市级计 15 分,校级计 10 分,院系级 计 5 分。
4.参加学校科研项目研究及开发,每参加一个项目按表现加 3—5 分。
5.与教师合作出版书籍或参与课题研究,一次加 3 分;与教师合作 发表了论文获一、二、三等奖者,获奖者国家级计 30、20、15 分,省 级计 20、15、12 分,市级计 15、12、10 分,校级计 10、8、6 分,院 系级计 6、4、3 分。
6.创造能力最高分为 25 分,如同专业个人最高分不足 25 分,以实 际计算,如同专业个人最高分超过 25 分,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人实际得分
创造能力分 = × 25
专业个人最高分
(三)组织管理能力
凡担任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学生工作人员满一学年,按其工作量和 表现评出优、良、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所加分值最高分不得超 过其等级最高分(身兼多职者只取其最高分,不能累加),完全不称职 者可不加分。考核评优的比例:优 10%;良 20%;称职 65%;基本称职或 不称职 5%。
根据《广州软件学院学生组织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学生干部、学 生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类型归口结合考核等级给予相应加分:
1.政治性归口的学生组织:学校团委、学校学生会、青马党支部、 科技创新与创业联合会、艺术团、广播台、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行动 指导中心、学校新闻中心记者团的学生干部加分分值为 5-15 分;学生 社团(协会) 团支委加分分值为 4-11 分;院系团委、学生会、党支部 的学生干部加分分值为 5-13 分。
2.功能性归口的学生工作站:学校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工作站、大学 生职业发展协会、国防教育教导队、自强社、易班学生工作站、校友会 学生工作站、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工作站、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服务队、招 生办学生工作站、学生党建工作部的学生工作人员加分分值为 4-11 分; 院系学生职业发展工作站、院系学生心理工作站、院系自强社的学生工 作人员加分分值为 3-10 分。
3.班委、团支委:班级学生干部(包含舍长)加分分值为 3-10 分。 4.各部门办公室助理(不包含勤工奖学岗位)加分分值为 3-10 分。
(四)文体能力
1.参加校内外体育竞赛(包括传统的体育项目及高尔夫球、网球、 保龄球、台球等)获一、二、三等奖者,获奖者国家级计 30、20、15
分,省部级计 20、15、12 分,市级计 15、12、10 分,校级计 10、8、6 分,院系级计 6、4、3 分,破记录者按双倍分计,参加者(含裁判)按 各级获奖最低分的一半计分。
2.参加各级文艺演出获奖一、二、三等奖者,获奖者国家级计 30、 20、15 分,省部级计 20、15、12 分,市级计 15、12、10 分,校级计 10、8、6 分,院系级计 6、4、3 分,参加者按各级获奖最低分的一半计 分。
3.参加校内外各种选美比赛,形象设计大赛,司仪大赛,DJ 大赛、 主持人大赛等,获冠亚季军者,获奖者国家级计 30、20、15 分,省部 级计 20、15、12 分,市级计 15、12、10 分,校级计 10、8、6 分,院 系级计 6、4、3 分,参加者按各级获奖最低分的一半计分。
4.参加文艺、体育运动队并坚持训练者计 4 分。
5.文体能力最高分为 15 分,如同专业个人最高分 15 分,以实际分 数算,如同专业个人最高分超过 15 分,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人实际得分
文体能力分 = × 15 专业个人最高分
(五)社会实践能力
1.积极参加校内外义工活动或公益活动,每人每次加 1 分,最高 10 分。(需提供证明)
2.坚持参加文化社团、兴趣小组活动,加 2 分。
3.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称号计 10、7、 5 、2 分。
4.凡在公益事业、无偿献血、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 现者,给予酌情加分,最高 10 分。参加学校无偿献血 6 分/次。
5.见义勇为、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在危 急情况下舍己救人、抢救国家财产者,根据实际情况加 5—15 分。
6.社会实践能力最高分为 20 分,如同专业个人最高分不足 20 分, 以实际分计算,如同专业个人最高分超过 20 分,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人实际得分
社会实践分 = ×20 专业个人最高分
第四章 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统一在每学年开学的五 周内完成,毕业班最后一学期的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奖工作在毕业前进 行。
第十六条 每位学生必须认真地按照综合测评的两个方面,实事求 是地进行自我总结和测评,列出本人各项基本分、加分和扣分,并将自 评结果交班级审议。
第十七条 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 各班团支书、班长、学习委员(考勤员)和 3 名学生代表组成,辅导员 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的职责为,设置学生综合测评记录 本,及时记载学生的表现,每两个月对记录进行一次小结和公布;每学 期初对记录进行一次汇总和公布,同时对本班学生填报的综合测评表格 进行核实、更正或补充,将初评结果向学生公布,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 出质疑,如有错漏,经核实准确后,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
第十九条 各班级的综合测评结果要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凡因同一事由多次获奖或符合两条以上加分条件者,只 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因同一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或有两条以上的 条款规定要扣分的,扣分只计最高一种。获得省、市和学校优秀荣誉称 号的个人,若其评比依据为综合测评结果,则不进行加分。
第二十一条 此条例中涉及到的各类比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广州 软件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目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 除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外,另在其总分中扣 5—10 分,并取消学年 评奖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齐抓共管,任何教职员工在工作中, 可随时向学校反映学生的行为表现情况,学校有责任对反映的情况进行 核实,并酌情对学生进行加分和扣分。同时,学校一级学生组织也有责 任提供有关学生干部的情况,配合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凡获奖者和获得各种资格及等级证书需加分者,必须 提供证书或有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院系可以在遵循此条例 的基础上制定本院系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评优、评先和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鼓励 大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创新,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 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评优、评先和奖学 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评优、评先工作及奖学金制度真正成为我校教育管 理的有效机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广东省普通高 等学校奖学金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的设置
第三条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学生干部、优 秀学生骨干、优秀毕业生、“五星 ”评选、“广软十佳大学生年度人物 ” 等;集体荣誉称号包括:文明宿舍,十佳文明宿舍、红旗团支部、先进 团支部、星级班级等。
第四条 广州软件学院校内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广软奖学金、学生 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单项奖励金、“五星 ”评选。国家 或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包含: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广州软件学院广软奖学金以奖学为目的,旨在鼓励广州软件 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完善个性,在专业学习和实践学习中争取优异成绩, 与此同时,不断完善个人品德与修养。
(二)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奖学金是我校为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 体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三)企业奖学金是社会上企事业单位,为了支持学校教育,鼓励 学生刻苦学习或对某专业某种人才的需求,委托学校培养而设立的奖学
金。
(四)个人奖学金是本校教职工、社会上热心教育的人士(含海内 外爱国人士)为支持学校办学、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而设立的奖学金。
(五)单项奖励金是为了表彰参加国际、国家、部、省、市等科技、 文体、艺术、学科竞赛获奖而设的奖励金。
(六)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竞争和 激励机制,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为国家现代化建 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奖学金。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 兼优,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参与评定的学生必须是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 录取,并已注册在读的广州软件学院学生。
第六条 优秀学生骨干
(一)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主动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 思想。
2.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具有较强的奉献精 神和开拓精神。
3.工作效率高,作风正派,成绩突出,得到各级领导、老师和广大 同学好评。
(二)评选办法
1.优秀学生骨干评选比例不超过学校学生骨干(含工作站学生工作 人员)总人数的 10%,参评学生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居本年级本专业或班 级前 30%。
2.学生骨干(工作人员)工作关系属于各院系的由各院系评选推荐。
属于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工作人员由职能部门评选推荐;最后由学生处 评选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 范地遵守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正确对待就业问题。
2.德智体全面发展,专业知识和基础知识牢固,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3.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包括学校通报批评、党内处理 或处分)。
4.各科考试、考查均无补考,无旷课。 5.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
6.在校期间学业基本分达到本专业排名的前 15%,并符合下列情况 之一:
(1)在校期间获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年度人物 ”荣誉称号。
(2)在校期间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骨干 ” “优秀共青团员 ”和市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3)在校期间曾获得国家奖学金、“广软十佳大学生年度人物 ”、 广软奖学金(个人)。
(4)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曾获得三次及以上“优秀共青团员 ”“优 秀团干 ”“优秀共产党员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骨干 ”“红旗 团支部书记 ”“五星 ”评选校级荣誉称号并获得两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专升本学生获得一次及以上“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团干 ”“优秀共产 党员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骨干 ”“红旗团支部书记 ”“五星 ” 评选校级荣誉称号并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5)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两次及以上一等奖学金或三次二等及 以上奖学金或四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专升本学生获得一次一等奖学金
或两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6)专业技术学习能力强,专业技能过硬,受广大师生推荐或代 表学校参加专业技能竞赛,在校期间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且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本科学生个人单独参加《广州软件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目录》中 B+ 级赛事获得国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1 次;或作为团队成员参加《广州软 件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目录》中B+级赛事获得国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累 计至少 2 次。
专升本学生个人单独参加或作为团队成员参加《广州软件学院大学 生学科竞赛目录》中 B+级赛事获得国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1 次。
7.符合以上条件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评选时可优先考虑:
(1)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三支一扶 ”“西部计划 ”等基层 就业或“应征入伍 ”的毕业生。
(2)学术研究成绩显著,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除指导老师 外排名第二作者)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作者出版 学术专著(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选办法
(1)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由学生提出申请,院系评审公 示后,把拟推荐名单上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优秀毕 业生名单报学校批准后,颁布表彰文件,并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颁发 荣誉证书。
(2)优秀毕业生的人数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 5%。
第八条 文明宿舍
(一)评选条件
1. 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按时作息,节约用电、 用水,树立以校为家的思想。公物无污染、无损坏,等情况。宿舍成员
没有出现晚归、在宿舍内处乱接电线或使用禁用电器等违纪现象。
2.宿舍同学能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完成学校及班集体布置的各 项工作任务。
3.讲文明、讲礼貌、讲公德、讲团结,无酗酒赌博,起哄闹事、看 黄色书籍和录像、偷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现象;不打架斗殴,不拉帮 结派。本学年度无人受过任何违纪处分。
4.本舍有良好的学习气氛,集体荣誉感强,尊敬师长,在学习上、 思想上、生活上相互关照和帮助。
5.宿舍内地板、天花板、墙壁、门窗、阳台干净,内务整齐美观。
(二)评选办法
文明宿舍评选每学年评定一次,获评比例为全校宿舍总数的 5%。每 学年由各院系根据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日常对学生宿舍进行的教育、管 理、检查、评比的情况和获奖成绩等总体表现(具体见文明宿舍评比方 案),提出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处审批,评出“文明宿舍 ”。在学年评 比的基础上,各院系推荐 2 间宿舍参评学院“十佳文明宿舍 ”,获奖的 宿舍给予表彰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广软奖学金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具有爱国爱校的思想和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广 州软件学院学生手册》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公共道德和个人 修养,作风正派,热爱劳动,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积极维护校园的文 明卫生环境和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2.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全学年无旷课,无补考;有钻研和创 新精神;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和研讨,按时完成书面作业和实验报告;有 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
3.尊敬老师,关心他人,与同学友好相处,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作
风正派,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团队精神;积极参加集体、社会 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并且表现出色。
4.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全年必修课学业基本分在 90 分及以上,并名列专业第一名。
(2)全年各门课程成绩均在 90 分及以上。
(3)应届毕业生大学期间全部课程学业基本分在 90 分及以上,单 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含 80 分)。
(4)代表学校参加《广州软件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目录》 中 A 级 赛事获得国赛三等奖(2 人及以上的团队, 以团队为评选单位)及以上 奖项,且全年课程学业基本分在 80 分及以上(2 人及以上的团队,团队 每个成员的全年课程学业基本分在 80 分及以上)。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
6.一学年里未受过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理或处分。 7.一学年里未受过党内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理或处分。
(二)评选办法
1.颁奖时间为每学年的开学典礼,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及荣誉证 书。
2.获奖人数不设上限,但若没有学生符合标准,亦不降低标准。 3.广软奖学金金额为当年的学生全年学费数额。
4.申请及审批程序
广软奖学金由学生提交申报材料到各院系,院系对申请人的条件进 行初审、考察个人品德表现提交学生处评审,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 校批准确定获奖名单并发文表彰。
第十条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具有爱国爱校的思想和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广
州软件学院学生手册》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公共道德和个人 修养,作风正派,热爱劳动,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积极维护校园的文 明卫生环境和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2.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有钻研和创新精神;积极参与课堂教 学和研讨,按时完成书面作业和实验报告;有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的 能力,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
3.尊敬老师,关心他人,与同学友好相处,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 评,有团队精神;积极参加集体、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并且表 现出色。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
5.一学年内期末考试各课程(含必修和选修课)成绩全部及格,无 补考记录、无旷课记录。
6.一学年里未受过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理或处分。
7.一学年里未受过党内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理或处分。
8.在综合测评中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二)评选办法
1.学生奖学金一等奖
获奖比例为本院系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 3%,参评学生条件为综合测 评总分排名居专业或班级前 5%。
2.学生奖学金二等奖
获奖比例为本院系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6%,参评学生条件为综合测 评总分排名居本专业或班级前 15%。
3.学生奖学金三等奖
获奖比例为本院系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8%,参评学生条件为综合测 评总分排名居本专业或班级前 25%。
4.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办法
一等奖学金:奖金 2000 元/人。 二等奖学金:奖金 1200 元/人。 三等奖学金:奖金 600 元/人。
第十一条 企业奖学金评选和奖励办法
企业奖学金的设立由学校审定,名额和奖励金额由企业自定。
第十二条 个人奖学金评选和奖励办法
个人奖学金管理条例由该项奖学金评选委员会判定。
第十三条 单项奖励金
(一)评选条件
1.在过去一学年度内参加《广州软件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目录》的 学科竞赛,或参加国际、国家、部省、市等的文体、艺术竞赛获奖为学 校争光的学生团体或个人。
2.“挑战杯 ”大学生竞赛和“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已有 专项奖励,单项奖励金不再重复评奖。
3.一学年里未受过学校和党内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理或处分,无补 考记录。
(二)评选办法
团体或个人填写单项奖励金申请表,附获奖证明材料,由院系初审 后提交学生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每年 10 月份接受学生团体或个人的 申请。
第十四条 “五星 ”评选
(一)评选条件
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在校生,品行优良,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思想 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参与各项校系举办的 活动,能模范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无旷课,无补考,无处分,无学 校通报批评。每两年评选一次,全校每项各评出不超过 10 名同学(或
团队),分别授予“ 自强之星 ”“创新创业之星 ”“公益之星 ”“文体 之星 ”“学生骨干之星 ”称号,并颁发奖状和奖金 2000 元。
1. 自强之星
勇于克服在学业、科研、生活或其他方面的困难,表现出非同一般 的顽强毅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能够为学生树立自强自立、 可信、可学的时代榜样,传递校园正能量,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
(1)家庭经济困难或身残志坚。
(2)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生活俭朴。
(3)近两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或班级前 25%。
(4)本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优良。 2.创新创业之星
具有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励志奋进的精神,积极投身 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近两年参加国际、国家、省部级的科技、创新创业竞赛并获 奖的个人或团队。
(2)近两年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发明奖项或者证书的个人或团 队。
(3)近两年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科研项目立项的个人或团队。
(4)近两年获得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创新创业学院孵化,或孵化并 注册公司,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文件,有 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较高的成长性、取得投资以及较好经济效益的个人 或团队。
3.公益之星
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无私奉献,全心全意 为社会或全校师生服务,秉承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奉献精神,热心社会 公益事业,能够围绕大局需要,有针对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
乡村振兴、社会治理、弱势群体帮扶、疫情防控、校园治理、专业调研 实践等公益项目的个人或团队,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1)个人申请条件:持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至少2 年,每年参加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低于 40 小时(需提供服务依据) ,肯于吃苦、热 情周到、服从组织安排、发挥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并获得校级或以上 荣誉者(如优秀义工、优秀志愿者、优秀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等);或至 今累计献血达到 1200 毫升,且上一年度有参加献血者(需提供献血证 明);或在生活中应对社会热点或突发情况,主动开展有重要影响的行 动,被社会相关部门界定为“好人好事 ”“公益模范 ”等称号的(需提 供证明)。
(2) 团队申请条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持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至少2 年, 申报的团队成员不超过 10 人,在校内外产生一定影响,且 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重点立项的团队。
4.文体之星
具有艺术、体育等特长的个人或团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1)积极参加校内外艺术表演或体育竞赛获得校级前三名或以上 奖项者。
(2)在学校运动会中打破纪录者。
(3)坚持锻炼,参加多项各级政府组织的体育运动(需提供参赛 证明),具有顽强、拼搏、勇于进取的体育精神。
5.学生骨干之星
担任校、院系学生组织、工作站的学生骨干任期一年半以上,并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者:
(1)政治信仰坚定,思想素质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主动学习 党的理论知识,并能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加入中国共产党或递交入党 申请书,积极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2)在任期间,认真完成组织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责任
心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踏实肯干,工作效率高,具有较强的奉献 精神和开拓精神,得到各级领导、老师和广大同学好评,工作期间在工 作中做出了主要贡献,作为负责人带领班集体或团队获得校级或以上奖 项;或在学生骨干技能大赛中取得校级或以上的个人奖项。
(3)专注学业成长,近两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或班级前 25%, 且本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科研、创新、创业项目。
(4)坚持全面发展,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志愿、文化、体育、艺 术活动。
(5)勇于主动担当,除主要工作组织外,还在班级或团支部、学 生社团发挥作用,推动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广软十佳大学生年度人物 ”
(一)评选条件
1.爱国爱民。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立志听党话、 跟党走;从党史学习中激发信仰、获得启发、汲取力量,不断坚定“ 四 个自信 ”,不断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树立为祖国为人民 永久奋斗、赤诚奉献的坚定理想。
2.锤炼品德。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用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根铸魂、启智润心,加强 道德修养,明辨是非曲直,增强自我定力,矢志追求更有高度、更有境 界、更有品位的人生。
3.勇于创新。深刻理解把握时代潮流和国家需要,敢为人先、敢于 突破,以聪明才智贡献国家,以开拓进取服务社会。
4.实学实干。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孜孜不倦、如饥似渴,在攀登 知识高峰中追求卓越,在肩负时代重任时行胜于言,在真刀真枪的实干 中成就一番事业。
(二)评选办法
1.每年 3 月份由各院系组织学生进行报名,并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 遴选后向学校推荐。
2.学校对各院系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选出 10 名“广软十佳大学 生年度人物 ”。
3.往年已推选为“广软十佳大学生年度人物 ”的学生不再参与当年 的推选。
第十六条 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学金根据学生年度德智体综合测评的 结果,以及根据学生所在年级(或班级)、院系的推荐意见,在本院系 公示三天,再报给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后将结果公示 3-5 天,如无 异议报送学校奖学金评选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奖学金发放补充说明
(一)同一学年内,广软奖学金(个人)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兼 得。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广软奖学金(个人)不再授予学生奖学金 (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不兼得)。
(三)凭借参加专业竞赛获奖这一条件而获得广软奖学金的,再申 请单项奖励金时,荣誉可以兼得,奖金取最高一项发放,不叠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由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 执行, 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 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软件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 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 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 号)、 《广州软件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 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 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 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 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 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院系党组织书记、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工 作的副处长组成。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 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 院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院系党组织书记 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院系工作小组负责院系国家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院系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院系根据学校的 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院系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 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国家励志奖 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 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 2000-4500 元,分为 2-3 档,平均资助标准 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 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 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请国家 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七),申请国家 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八)。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 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 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含 10%),同时 在校期间每学年均获得学生奖学金,并且至少获得一次学生奖学金一等 奖。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 (含 30%)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 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 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 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 高水平论文, 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 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 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 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 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 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 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 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 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 50%,无补考记录。
(三)一学年内未受过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
(四)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活动,一学年内志愿服务时数累计达 到 20 小时。
第九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省教育厅分配额度,院系专业、学生 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 助。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 材料, 申请时间 9-10 月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学 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 可信、准确。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 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 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 一次,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 等额/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院系初步审查。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 并将推荐名单在院系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各院系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院系公示 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 国家奖助 学金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 公示。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全校“ 国家奖 助学金 ”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五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期间向院系评 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
答复。如学生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 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 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 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院系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 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国家助学金按月(一年分 10 个月)发给受助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 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 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 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 号)等文件要求 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 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中的违纪问题 。 学校学生处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 、 投诉电话 (020-87818107),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 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 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 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 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和各院系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 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 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 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辅导员应掌 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 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 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 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 号)和《广 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 97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学校设立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费资助不超过 6000 元/生(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 定)。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教育 部、教育厅等部门规定,学校建立“绿色通道 ”制度,对被我校录取入 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 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具体办法由学 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 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 (教财〔2018〕12 号)、《广东省 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 (粤教助函〔2018〕46 号)文件 精神,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学校的组织下, 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 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广州市市(学校所在地)当年的最低小时工 资标准(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 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原《广州软件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作废。
广州软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 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 16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 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310 号)、《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 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 教〔2021〕72 号) 以及《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 号)等文 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 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 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申 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 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 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等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 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国家资 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 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 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 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 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 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 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 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 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 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是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民主评 议、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困难等级确定、公示、申诉处 理、存档、上报等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认定工作的监管机制,包括监督 学生资助名额分配、材料审核等相关环节;建立健全失职渎职的问责追 责办法;存档学生资助业务各类原始材料(含电子版材料)和参与认定 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其职责分工等资料。
第八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认定工作机制,相关组织机构和职责如 下:
(一)设立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 任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学生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院系 主管学生工作的党组织书记、学生奖学中心及资助中心老师组成,具体 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 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 学校资助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生资助工作开展专项监督。
(二)设立学校认定工作组。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 承担具体认定工作,授权学生资助中心具体执行,职责包括: (1)制 定工作实施办法。(2)组织认定。组织各院系开展资助宣传、学生申 请、民主评议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实施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材料交叉审核。(3)认定复核。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 系统数据,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确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院系;落实信息 公示、建档、信息上报、档案管理;设立校内学生资助项目。(4)培 训宣传。加强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资助政策和操作业务的培训与纪律 教育。(5)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院系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指导、 检查。(6)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学生资助问题。
(三)成立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 记为组长,组员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学习导师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人数不少于 10 人。具体职责包括:(1)培训宣传。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纪律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操作业务培训。(2)开展认定。开展 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状况,开展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视情况组织院系内交叉审核;提请本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
(四)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学习导 师、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 10 人。具体职责包括: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 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人数视班级学生人 数合理配置,学生代表可通过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 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 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 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 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 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 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 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
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 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 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 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自然灾害)而导致家庭经济 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 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 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 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
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 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告知。每学年结束前,学校向学生发放《申请表》;向新生 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和《申请表》等,向学生(家 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 申请。
(三)认定。(1)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评议 小组回收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按照《分析表》 进行分析,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班级评议公示后,初 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班级公示 3 天无异议后,报院 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2)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小 组依照职权对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名单进行审核。在本院系公示 3 天无异 议后,报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3)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学校认定 工作组(或经授权的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各院系之间交叉复核,确定并 汇总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班级评议小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检查
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做好学 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学校认定工作组(或经授权的学生资助中心)加 强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本校平均值 30%以上的院系进行重点核查,除 核实相关佐证材料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 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班级评议小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学校 认定工作组不予通过。学生可以通过投诉咨询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 向院系、学生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 生处、院系应及时核查和回复。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班级、院 系部、学校三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 名、院系、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 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向所在院系提出, 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 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接到复议申请、投诉、 举报,3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学生或老师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 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具体公示办法由学校制定。
(五)存档。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 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 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电 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材料,包括学生 资助工作宣传资料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复 核、认定名单、困难等级确定、公示、资金发放等各环节的通知、会议
纪要、截图、凭证等文件和过程信息的相关材料,由学校按档案管理规 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被认定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 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 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 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新学 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 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要落实认定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定认定工作的监督 办法,畅通投诉渠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正、透明、 规范。
第十八条 学校整合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残 联等部门提供和共享的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确保有关学生 信息真实有效。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 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落实相关责任,保证资助信息 的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 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 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省退役军人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对于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 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比超本地本校平均值 30%及以上的下属单位,并要求此类下属单位出具合理性说明。学校要 制定和完善学生资助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公布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过程投诉举报的弄虚作假等问题,学校要及时查实并处理。对 投诉反映问题,不作查实处理或虚报、瞒报的,教育部门要予以通报,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校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民主评议、资料审核、困难认定、信息公示、资金发放和投诉等环节的 工作制度是否完备,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 予以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队伍管理,对具体负责认定的辅导员和资 助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教育,提升职业操守。学校要 充分发挥学生群团组织在认定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认定工作的 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行为的惩 戒机制。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变动情况。 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发现已获 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要及时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已取得奖学 金的,不仅要收回所获奖学金,取消所获荣誉,还要同时记入档案。情 节严重的,学校依据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学生资助资金贪污违法违纪案件,学校负有责任, 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 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认定过程中,学生在申报材 料中弄虚作假的,学校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学校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如 国家资助政策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处学 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 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 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 工助学管理细则(2018 年修订)〉的通知》 (教财〔2018〕12 号)等 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升本 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 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 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 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 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宗 旨,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 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 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 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 协调校内各用人单位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 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三)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审批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动态管理和检查,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 案;
(六)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 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 作,按照三全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 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 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按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接受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调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 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 的问题。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 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 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 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 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 小时, 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 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 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 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岗位确定: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实际情况及人员情况向学 生资助中心提出用工申请,由学生资助中心通过学生处官方公众号等渠 道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接受学生申请。
(二)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人 选,由用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面试等,用人单位确定拟录用学生人选后, 报学生资助中心批准方可聘用学生上岗。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 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资助中心、用人单位及学生三方须签 订“广州软件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 ”。
第十四条 每位学生每学期原则上只能参加校内一个勤工助学固定 岗位。学生退出原岗位后,可参与其他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公开招聘。 学生如退出勤工助学岗位,须提前一周告知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中心, 并在退出岗位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校内各勤工岗位采取学年与学期相结合的聘任制度,用 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 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专业培训及安全教 育管理;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登记,并按要求于次月 2 日前报送“广 州软件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月报表 ”至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因工作不 负责任或能力不能胜任,学生资助中心或用人单位有权取消其上岗资 格。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 规和社会公德,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规章制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 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 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学年度内勤工助学表现优秀的学生 予以表彰;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要求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校纪校规进 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 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用人单位工作要求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 效力的劳动协议书。签订劳动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 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薪酬计算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报酬按时计酬,按月发放。为了保证学 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最多不得超过 40 小 时,每小时酬金 22.2 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应不低 于广州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 入劳动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由学校统一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劳 务报酬从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 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 项目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 按劳动协议支付。由用人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 人单位与学生处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由学校财务处以银行转账的方 式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 校财务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工资月报表,如发 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享有的权利。
(一)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 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他服务。
(二)校内各用人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 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和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 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 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履行的义务。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校纪校规,遵守 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诚实履约、认真工作,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学 生离岗要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 辞职。擅自离职、不遵守用人单位管理规定者,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进 行勤工助学,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资助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 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建立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创建 优美、舒适、安全和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违纪 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每个住宿生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积极支持、尊重和配合 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遵循思想教 育和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无视法纪,违反治安条例者,交由相关 部门处理。
第三条 经批准入住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宿舍的公用设备、设施、有权参与学生宿舍管理。
2、向学校举报学生宿舍区内的违纪行为,有权就学生宿舍管理和 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等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3、监督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在学生宿 舍区所受的处理提出异议。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学生自我管理服务 工作站要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意见,并给予答复。
第四条 经批准入住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 自觉遵守本规定。
2、爱护公共设施,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3、节约用水、用电,按时交纳水、 电费。
4、发现宿舍区有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及时向管理员或有关部门 报告。
5、服从学校的宿舍调整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宿舍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和物业服务中 心统一调配、管理。未经学生处批准,任何单位、学生不得擅自占用、
调换宿舍和床位。违者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拒绝或 阻挠他人调入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学校将不定期根据学校的整体住宿情况进行宿舍调整,全 体住宿生须服从安排。新生入学原则上按系统预分配方案安排住宿,并 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对拒绝服从学校宿舍调整安排者,经教育无效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如需使用、调换学生宿舍,应于每学期末 放假前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辅导员需实地了解调换宿舍的 原因,经协调不成确实需要调换的,学生如实填写《学生入住宿舍申请 表》,经所属辅导员及院系党组织书记同意签名后,报学生公寓管理服 务中心审核,经主管宿舍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 中心安排。
第八条 原则上学生宿舍无特殊情况须住满。安排同住条件依次考 虑同班、同专业、同年级、同院系。各院系在每个学期末可根据实际情 况提出宿舍调整方案,报学生处批准后组织搬迁。全体住宿生需服从安 排,在放假前完成搬迁。
第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走读或出国时,应 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宿手续;离校前须办理完退宿手续并完成住宿费、 水电费、维修费等结算。如遇到无法结算的情况需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 服务中心提出书面退宿申请。如退宿手续办理完后,还继续占用宿舍者,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和保卫处等部门有权责令其迁 出,有权强行将其行李转移、保管,拒不执行者予以强行处理。
第十条 宿舍门锁、钥匙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 自配钥匙和调换、改装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情节轻重 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责任人承担。 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失登记。如因 丢失钥匙而造成失窃者,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学生临时借用学生本人宿舍钥匙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 件到宿舍区值班门岗办理借用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允许异性及非住宿人员进入。因公务 或工作需要进入异性宿舍区的学生组织或班级,填写《广州软件学院学 生宿舍区开展活动申请表》,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上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 中心提出申请,并携带工作证、学生证及相关材料登记后,方可进入, 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离开学生宿舍区。除校内学生组织或班级以外的其 他工作人员,如需进入学生宿舍区开展相关工作的,需提前两个工作日 以上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佩戴工作证、身份证、相关 部门批条,在宿舍区门岗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离开 学生宿舍区。全体住宿生有权利和义务要求进入宿舍区的异性和陌生人 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否则有权拒绝或举报其在宿舍区的一切行为。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包括家属、朋友、同学 等。亲友来访,须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在宿舍管理人员查验 个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在指定地点会面。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 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学生宿舍区严禁任何社团、组织占用、挪用 活动场所的任何设备设施,不允许在宿舍区大声喧哗、吵闹。违者经教 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住宿的学生要讲礼貌、讲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及其 工作,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指导,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各项管理工 作。态度不好并恶语伤人或伙同他人起哄者,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凡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按章执行公务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 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宿舍管理人员须接到正式书面文件或有正当理由方可 进入已锁的宿舍(包括日常安全卫生检查、水电抄录、设施维护、经商 检查及违规电器突击检查);进入宿舍前应尽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 住宿生。在敲门无人应答的情况下方可开门进入,且开锁时需有至少两 名及以上的人员在场。
第十七条 为便于管理,每个宿舍选出一名宿舍长,负责处理本宿 舍事务,并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组织本宿舍成员搞好内务 值日,搞好公共包干区清洁卫生工作,并按学校要求定期搞好大扫除。 对能履行职责、表现出色的舍长在校、院系文明评比活动、评先评优及 入党推荐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八条 学校放寒、暑假期间,为安全考虑,原则上不允许学生 留宿。学生宿舍区将采取封闭管理,断水断电。放假时最后一名离开宿 舍的学生须到宿舍区值班门岗处领取封条,并按要求关好水电、锁好门 窗后封闭宿舍。寒、暑假由于放假时间较长,建议将贵重物品带离宿舍。
第十九条 毕业班最后一学年,如已基本修读完所有课程(毕业论 文和毕业实习除外)且找到正规的工作单位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 协议或劳动合同),可在有能力兼顾好学业与就业的前提下,征得家长 和院系的同意后向学校提出走读申请。申请走读的条件和申请手续以当 年公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实行集中学习与管理,应在学校学 生处及相关部门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住宿,所有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允许 在校外居住。如学生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校外居住的,按《广州软件 学院在校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走读)管理规定》,征得家长和院系的 同意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相关条件和申请手续以当年公布的最新规定为 准。
第三章 学生宿舍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区的日常服务及安全保卫、环境清洁由物业 服务中心管理。宿舍区设立管理员值班室、巡逻岗,实行 24 小时门岗 值班和巡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 不得大声喧哗、不打架、不起哄、不玩牌等,以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 息。凡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高声弹奏乐器、大声播放音乐者或其他影 响他人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异性宿舍。对 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内从事派发广告宣传 单、推销、传销、送外卖、组织包车、代理商品销售、进行有偿服务或 其他一些商业性活动。违者除没收其经营物品、活动器具及非法所得外, 依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将其情况通报家长。其行为触犯食品安 全法及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打麻将、吸烟、喝酒、赌博、斗 殴、滋事及进行其它违纪活动,不得带任何酒类饮品进入宿舍区,违者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区走廊、宿舍内、阳台等地方进行任 何球类、溜旱冰或健身器械活动。否则,给予没收。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各类机动车(含各类电动车、电动滑板车) 不得进入宿舍区。严禁将来路不明、无牌无证的车带进宿舍区。进入宿 舍区的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准停放在人行道、走廊和宿舍 内,违者经劝导或提醒无效者,给予转移保管、当弃物或直接没收处理。 为提高单车棚的使用效率,学校每学年将不定期对宿舍区及单车棚内的 单车摆放进行整治,并有权对确定为无主的废弃单车当废品或垃圾处 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门窗、墙壁上涂写、刻画、钉钉子、 乱涂、乱画;除指定的宣传栏外,宿舍门窗、墙壁上严禁随意张贴广告、 标语、启事、海报等。请不要用脚踢门或踩踏墙裙。一经发现,立即责 成其自行清除,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因参加宿舍评比等活动需美化的,必须保证装 饰的物品对宿舍原貌不会造成破坏,否则,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责成其 恢复原貌并按相关价格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宿舍区 内禁止饲养狗、猫、鼠、鸟、兔等禽兽类宠物。违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
限其三日内自行处理,否则给予没收;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理;造 成宠物伤人者,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不准随地吐痰、倒水、乱丢果皮、纸屑、杂物等,更不 得从楼上往下倒水、乱抛杂物,剩饭菜不准倒入厕所或洗漱间,垃圾分 类投放至校内垃圾分类投放点。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危及宿舍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宿舍正常学习、 生活秩序的情况,学生处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已构成犯罪的 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非紧急情况,禁止学生上天台。天台门旁配备的应急 铁锤供紧急疏散时逃生使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或破坏,违者给予警 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严禁学生晚归、不归、晚出。未经批准,周日至周四: 23:30 至次日早晨 6:00 期间(周五至周六:23:59 至次日早晨 6:00 期间)进入或离开宿舍区者,为晚归或晚出。
未经批准,周日至周四:23:30 至次日早晨 6:00 期间(周五至周 六:23:59 至次日早晨 6:00 期间)未回本人宿舍者,为不归(节假日 等离校的学生除外)。
第三十四条 所有入读我校的学生一律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安排在校内宿舍住宿,学生不得外宿。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经 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在校外居住引起不良后果的 全部责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归或晚出者应提前至少一天向所在院系辅导员 提出书面申请,经得辅导员同意(必要时需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及获得 院系批准后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不归或晚归。晚归、晚 出、不归或擅自在校外居住者在校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 担。
第三十五条 晚归者或晚出者应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询查,并凭学 生证或其他能证明其学生身份的证件,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出(如确有特 殊原因,须出示校、院系、老师、家长或病历等有效证明)。否则,管
理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宿舍区。晚归者或晚出者凡有拒不登记、假名 登记、无理取闹、谩骂管理人员或强行进出等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严 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将定期把晚归、晚出、不归等 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需及时将相关学生的情况 告知家长并了解原因,以便于跟进教育。一个学期内晚归、晚出、不归 达到三次的,给予警告处分;晚归、晚出、不归达到五次及五次以上的, 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关电脑。晚上 23: 30(至次日早晨 6:30 期间,周五、周六除外)准时熄灯,不得高声谈 笑、喧哗、哄闹,不得串门访友影响他人休息;晚上 23:59(至次日早 晨 6:00 期间,周五、周六除外)前关电脑就寝,不得使用包括手提电 脑在内的数码产品和从事其他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若学生外出 实习,所在宿舍被查到违规的,可于一个月内凭有效证明不在学校的材 料,前往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撤销相应违规责任人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毕业班的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若因毕业设计或实习、 工作等原因需要超时使用电脑的,可在不影响舍友及其他宿舍的情况下 放宽其使用电脑至次日早晨 2:00,但必须要遵守熄灯规定。否则,按 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作息制度的宿舍,采取集体处罚的方式:一个 学期内第一次违反给予该宿舍停电一天处理;第二次给予该宿舍停电三 天处理;第三次及以上给予该宿舍停电七天处理,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 予相关违纪人员警告及以上处分。同一天晚上被查到超时开大灯及超时 使用电脑以违规两次处理。
第四十条 停电处罚时间从违纪次日上午 8:00 起算。对于因违规 被停电处罚的宿舍,不得使用任何手段私自开电或接电,不得堵塞电箱、 锁头,违者除追加处罚外,依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全体住宿生必须自觉接受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 宿舍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和核实。凡有遮掩窗户、电脑显示屏
等行为或对检查工作不主动配合,对检查人员谩骂、威胁、围堵或态度 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党员、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工作站学生工作人员负 有监督管理学生晚归、晚出、不归、违反作息制度、使用违规电器等宿 舍违纪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对本宿舍或本楼层同学违纪情况及时报告, 知情不报者,影响本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宿舍违纪行为严重的院系、 班级、宿舍和个人取消“宿舍文明先进单位 ”“优秀团支部 ”“优秀班 集体 ”“文明宿舍 ”“先进个人 ”等评比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存在无正当理由晚归、晚出、不归、违反作息制 度、使用违规电器等违纪行为,各院系可在该学年度内的综合测评中给 予适当扣分,并慎重考虑该生甚至该宿舍同学在该学年度的评先评优、 入党推优资格,影响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宿舍调整、 延时住宿、走读等资格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登记, 并由各院系跟踪教育。达到处分条件的,由院系拟定处理意见,在三个 工作日内将已与学生处沟通完且完成各项签署手续的违纪处分决定书、 检讨书及保证书上报学生处审议、行文。
第四十五条 未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 个人不得在宿舍区内设点摆摊、宣传、擅自占用学生活动场所。若需要 进入学生宿舍区开展活动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上交《广州软件学院学 生宿舍区开展活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原则上不允许纯商业 性活动进入宿舍区,活动举办时间和方式不得影响住宿生的正常作息。
第四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四十六条 要自觉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爱护水电设施、设备, 宿舍全员离开宿舍时,应关闭宿舍内的水闸、电闸,避免安全事故或漏 水漏电的产生,如未关闭宿舍内水闸、电闸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宿舍成 员承担。
第四十七条 寒、暑假期因学习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需留宿 的在校生,需本人或相关活动的组织部门按《广州软件学院寒、暑假留
宿申请表》的相关流程,由学生所在院系或组织部门主管签字,报学生 处审批,再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住宿,按 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一定的住宿管理费,水电费由留宿者自付。
第四十八条 严禁搭线偷电,或在水表、电表上作弊,破坏水电设 施等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凡违反规定导致火灾、用 电事故者,由违纪学生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注意安全用电。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宿舍内使用 的电线、接线板以及电源插头等电源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在电源、 电线、电器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电线不得缠绕在家具上的铁制部位。 电脑、洗衣机等应明确责任管理人,安全得当地使用。
第五十条 禁止在宿舍区乱拉乱接电线、擅自改变宿舍内原有电器 线路及用电设备,违者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将 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除学校配备的电器及允许自配的洗衣机、电脑等电器 外,严禁使用和存放功率 1500 瓦以上的电水壶、功率 2000 瓦以上的电 吹风;严禁在宿舍区使用或存放其他违反用电安全的电器,如:电冰箱、 微波炉、 电烤箱、 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煮锅、电炒锅、电热杯、 电热棒、煮蛋器、电压力锅、电饼铛、煎烤机、养生壶、多功能壶、制 冰机等;严禁使用无标注功率、功率标签被撕毁以及私贴标签的电器。 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该宿舍成员在大学期间的违规次数,予以处理。 为发挥宿舍成员相互监督的作用,对使用违规电器学生的处理办法具体 如下:
第一次查出违规电器的宿舍给予停电一天处罚,由学生所在院系确 定责任人,并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对不能确定责任 人的宿舍,对宿舍全体成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次查出违规电器的宿舍给予停电两天处罚,由学生所在院系确 定责任人,并由学校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宿舍, 对宿舍全体成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次及以上查出违规电器的宿舍由学生所在院系确定责任人,并 由学校给予该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对宿舍全 体成员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此外,对于第三次查出违规电器的宿舍给 予停电三天处罚,第四次及以上查出违规电器的宿舍给予停电五天处 罚。
第五十二条 因用电存在安全隐患的宿舍,需在期限内进行整改并 作出检讨。对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由于使用不安全电器 或高功率电器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的,恢复设施费、维修费由学生宿舍成 员支付;造成人员伤亡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为了确保学生宿舍用电安全,宿舍管理人员在日常管 理工作中将对违规电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处、保卫处、总务基建 处、物业服务中心、各院系及相关管理部门也将不定期组织对学生宿舍 进行用电安全检查。一经发现使用或存放违规电器,将予以强制保管, 直至该学期末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安排领取,学生凭《整改通 知书》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被收缴的违规电器。对逾期未领的违规电器, 学校在期满一个月后有权将其销毁或当废品处理。因正常保管期内造成 电器自然损坏或损耗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爱护宿舍楼内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禁止挪用、损坏 消防器材,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无紧急情况,严禁使用消防通道。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者,给予警告处分;破坏消防器材者,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学生宿舍区治安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宿舍区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 蚀、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区内严禁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 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 教、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 行为。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在宿舍区内发现不明身份的可疑人员,学生要及时向 宿舍管理人员报告,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处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作 案,确保宿舍区的安全。
第五十八条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 个人财物。离开宿舍要锁好门窗,随身携带宿舍钥匙。如需带外来人员 进入宿舍,须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并在宿舍管理人员处登记 后方可进入。发现可疑人员或失窃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并保护好 现场。
第五十九条 严禁攀爬宿舍窗户、阳台和围墙,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及以上处分,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 贵重物品进出宿舍区须主动到宿舍值班门岗处进行登 记,领取放行条后方可放行。带特殊物品进出宿舍区的,应自觉接受检 查。凭身份证、学生证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如需购买大件物品(如洗 衣机、风扇等)进入宿舍区的,须先填写《特殊物品进入宿舍区申请表》, 按照流程获得审批后方能进入宿舍区。
第六十一条 学生故意损坏家具、门窗、玻璃、门锁、灯具、网络 设备、水电表、消防器材等楼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照价赔偿;造成严重 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不准往宿舍区外搬 迁家具等公有物品;家具应按学校规定统一摆放,不得随意移位。违者 责令其恢复原位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区存放液化气瓶等危险品。禁止学生在宿 舍区内煮食,确有需要者(如煮药),可凭有关证明向校医室或饭堂提 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三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区内生火、焚烧废纸及点蜡烛等容易 引起火灾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楼顶或露台活动;禁止在走廊、阳台护栏上坐、
卧等。
第六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阳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 阳台、走廊摆放花盆或容易坠落伤人的重物。禁止在体育器材上晾晒衣 被,违者给予没收。
第六十六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利用电话长时间闲聊或打干扰电 话影响他人休息。非特殊状况不准乱拨“ 110 ”“ 120 ”“ 119 ”等特殊 服务电话,违者按扰乱社会秩序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七条 安全合法使用网络。学生应加强网络法律法规知识的 学习,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监督和防止有害反动信息在网上传播,共同 营建有序健康的校园网络。
第六章 学生宿舍区的卫生、宿舍财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在宿舍区随地 吐痰、乱扔瓜皮、果壳、纸屑、摔酒瓶、汽水瓶等杂物,不准向窗外、 楼道倒污水,严禁向洗脸池、便池内扔杂物;严禁随地大小便;一经发 现,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第六十九条 垃圾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后投放至垃圾分类投放 点。不准在阳台、走廊、过道、门口、消防设施旁堆放垃圾等杂物,本 宿舍鞋架、垃圾桶等清洁工具不得放在宿舍外。否则,学校有权当垃圾 处理。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条 不得把硬质、难溶化的东西(如报纸、衣物、塑料袋、 瓶类、卫生巾等)丢入洗手间下水管道内。如属以上东西堵塞管道的, 原则上自行疏通,需要维修人员进行疏通的,所需费用由该宿舍负责; 分不清责任的,其疏通费则由堵塞层以上(含堵塞层)同管道的宿舍分 摊负责。
第七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内的桌椅、床、门、窗、锁、洗 手盆以及消防设备等公用设施。发现损坏的,应及时网上报修,后勤部 门将根据预约时间和项目安排人员上门维修;维修费用由该宿舍或当事 人负责;如属人为损坏的,除赔偿维修费用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发现私自拆换的,责成其维修复原,不能维修复原的由宿舍成员照价赔 偿。
第七十二条 学生须如实报修,并积极配合维修工作。不得恶意虚 报或重复报修,违者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三条 建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定期开展创建文明宿舍、 活跃宿舍文化的活动。学生处和各院系每学期组织开展宿舍卫生大扫 除、“文明宿舍 ”评比活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在综合测评中适当 加分。对内务卫生、纪律、文明方面表现差劣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 向当事人及所在宿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通报所在院系, 由院系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情节严重 者,可同时按《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其它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各院系可相应制定本院系的学生宿舍管理细则,报学 生处同意、备案后公布实施。鼓励各院系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心 理健康教育工作进宿舍,并相应成立宿舍文化建设小组,建立宿舍管理 值班制度,深入学生宿舍开展教育服务工作。
第七十五条 住宿生须主动配合学校各部门所安排的卫生、文明、 纪律、治安、消防等检查工作。本规定所指宿舍管理人员包括:学校相 关管理部门老师、物业服务中心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学生助理、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工作站学生工作人员。
第七十六条 宿舍成员违章违纪而同宿舍其它人员不配合揭发肇 事者的,则按集体违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 对获得学校十佳文明宿舍、文明宿舍等荣誉称号的宿 舍,如果出现有违该荣誉称号的违纪行为,除撤销并收回其所得荣誉及 奖励外,从重处罚。
第七十八条 实施学生宿舍管理的奖惩由学生处负责。违反上述任 何规定,且屡教不改者,学生处将有权取消该责任人的住宿资格。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9 月起开始实施, 由学生处负责解 释。之前有关管理规定同时作废,有冲突的, 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完成高等学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 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 年颁布)、《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 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 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教学和社会活动期间的违 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思想教 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 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 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 (3) 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 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处分学生,其当学年内或受处分期间,各种评奖评优资 格和国家奖学金、各种助学金的申请资格被取消。受处分的期限为:警 告、严重警告,6 个月;记过,9 个月;留校察看,12 个月。处分期限 满,不视为自动解除。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 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要求 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二次向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或负责人 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 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 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 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 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其工作表现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 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 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 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按规定程序代为办 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学校不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 费用,学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聊天记录、影像截图资料 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保证书、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 定、复议等。
第十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和处分建 议,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的处分 建议,负责起草处分文件,如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经学生处研究决定;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需报校长办公 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签发。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有义务告 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 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和作出处分的事实、理 由及证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处分决定书及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学 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 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或校内张榜 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 校决定是否公布。
(五)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和广州市教育 局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 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 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 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作出决定的部门或院务办公 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 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 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 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 15 日以内。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
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 复议决定下达后 15 日以内。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 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五)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分 则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 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邪教、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 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 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 途径散布反动言论,组织同乡会,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同乡会性质的组织,从事 或策划聚餐、联谊、球赛等集体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 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 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 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有危害公共利益、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行为。
第十九条 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
籍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行政拘留、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 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给予相 应的处分:
1、殴打他人或互殴, 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 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 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 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 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 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以“劝架 ”或说理为名,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 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从重处分。
(二)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 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案值 200 元(不含 200 元) 以下者,给予警告; 案值 200 元以上不满 5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案值 500 元以上不满 8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案值 800 元以上不满 10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案值 10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
3、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
4、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件财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 及以上处分。
6、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作案屡 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 以比照作案者,区分责任,进行处理。
(三)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 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 从重处分。
(五)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 字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或其它不健康的文字、图象者给予警 告至记过处分。
2、组织或参与收看淫秽传播制品,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制作、传播或隐匿拒交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3、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 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 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 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者,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十)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按《广州软件学校学生考试 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的处 分按《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 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 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课、代写论文,买卖课程、论文、 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 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与秩序者, 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和改装宿舍门锁,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 使用,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宿舍门牌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 告及以上处分。
2、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 口头警告或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 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 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 上处分。
7、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8、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引起不良后果,除赔偿损失 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规 定给予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翻墙进出校园,违反学校 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 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燃放鞭炮、烟花或高空掷 物,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 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盗用、 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 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2、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 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 分。
4、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 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 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 上处分。
6、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 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泄露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 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或利用 QQ、飞信、微博、微信等方 式进行宣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包车、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 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 加重处分。
3、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 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 IP 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 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 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 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 IP 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盗用各类网络账号和密码 者;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语言侮辱、诽谤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或造成恶劣 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入学前已结婚的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在校生(含休学、 停学学生)从取得合法婚姻之日起,30 个工作日以内,必须凭《结婚证》 和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到学生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违者给予警告处 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接受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 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凡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超生、非 婚生育、无证生育等违反规定条件生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 以学生为本 ”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 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受开除 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解除纪律处分,且必须在每学期开 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每次只能提出一个解除处分的 申请。
第四条 对于有期限的处分,学生申请解除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 分期限已满之后,且在申请解除处分之日前规定时间(与所受处分的期 限等同)内,未再发生违反校规校纪(如旷课、晚归、违规用电等)或 违法犯罪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并构成刑事犯罪者不给予解除处分。
第五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亲自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 结、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辅导员老师处。
第六条 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个人总结。总结应陈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受处分的原 因、事实和经过;2、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3、 申请解除处分的原因、解除处分后对自身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二)广州软件学院违规违纪学生参加“三自 ”社区服务情况表。 记录接受处分以来所进行的“三自 ”社区服务情况。
(三)进步表现。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 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以提供的相关证明 为依据)。
第七条 辅导员对违纪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各项数据和佐证 材料进行审核。学生所在院系核实材料,结合《受处分学生跟进教育表》, 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全面鉴定后,签署院系意见,将学生的申请材 料汇总送交学生处。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学生处受理后,交由各相关部门(教务处、学生处、保卫 处、各教学院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进入学校审批程序的 决定。
第九条 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违纪学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过的认 识;
(二)违纪学生是否能够挖掘自己犯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正的 愿望和行动;
(三)违纪学生是否完成接受处分以来按《广州软件学校违规违纪 学生“三自 ”社区服务实施办法》规定的社区服务和接受《学生手册》 内容考试。
(四)违纪学生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进入学校审批程序:
1、达到评选广软奖学金、单项奖励金、优秀毕业生标准者;
2、研究生、公务员(含编制内的事业单位)或应征入伍者;
3、在国家、省部、市级各类比赛中获得奖励者,或者获得校级专 业竞赛或文体竞赛一、二等奖者;
4、志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比较 突出者;
5、学生在处分考察期满后, 自提出解除纪律处分申请之日起,受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最近一学期的所有课程无挂科(补考后);受记 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最近一年的所有课程无挂科(补考后);
(五)申请时间:学生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 六个月以上,受记过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九个月以上,受留校察看
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以上。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根 据表现可适当提前,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六)同学和老师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认可。
第十条 对于拒绝进入审批程序的决定, 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在《广 州软件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给提出申请的学生 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在校生可重复申请, 申请时间间隔为半年。
第四章 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对于同意进入学校审批程序决定的申请,由学生违纪处 分解除审查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会由学生处主持。评议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 教务处、保卫处领导、申请学生所在系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及相关 的负责老师组成。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会讨论时有不同意见时,需获得评议委员会成 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必要时,可让申 请人和相关的人员参会,由申请人陈述理由,评议委员质询了解情况后, 讨论产生评议结果。评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解除审查委员会讨 论、审定。
第五章 解除或不解除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生 的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 保卫处及各系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解除审查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同意解除处分者, 学校发文解除处分,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一起放进学生的 个人档案及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同意解除处分,但学校解除审查委员会讨论、 审定后没有批准的, 由学生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 请。
第十七条 凡申请违纪处分解除的学生在受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 者,取消其申请违纪处分解除资格。
第十八条 违纪处分解除工作结束后,学生处及时汇总工作情况, 并将结果交教务处, 由教务处转交各院系将结果录入学校信息管理系 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由学生处、教 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违规违纪学生“三自 ”社区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促进学生严于律己,自觉 遵纪守法,通过让学生学会“ 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提升 德育教育水平,形成良好的校风校貌和健康的校园文化,实施全面素质 教育,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 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广州软件学院学生管理规 定》《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 分解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软件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在校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的“三自 ”社区服务时数认证,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明材料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 确、认证时数适当。
第四条 参与对象为广州软件学院受过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违 规违纪学生。
第二章 “三自 ”社区服务的界定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和志愿服 务等。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集中参加和分散参加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班级组织的公益活动,经学生处审核批准的,可列入本“三 自 ”社区服务范围。
第七条 “三自 ”社区服务项目的主办单位可以是学校,也可以是 各院(系)部,且项目经过学校审核通过的,服务范围为校内各类社区 服务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参加的“三自 ”社区服务,不能与本科各专业培养方 案中设置的学生社区劳动实践环节相挂钩,不可以认定为“ i 志愿 ”服 务。
第三章 “三自 ”社区服务的管理和认证
第九条 “三自 ”社区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两级管理,一级管 理部门为学生处思政教育中心,二级为各院系负责思政教育的老师。
第十条 “三自 ”社区服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系部组织的常 规性“三自 ”社区服务活动需向校级管理部门备案,临时性新增纳入“三 自 ”社区服务范畴的活动,需在活动开展前 3 个工作日向校级管理部门 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三自 ”社区服务活动的学生采用一人一卡的形式 进行记载、认证、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院系组织的“三自 ”社区服务活动,由所在 系组织、认证、考核;校内部门联合举办或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由举办单位负责管理、认证、考核。
第十三条 各项社区服务活动举行时均应坚持“安全第一 ”的原则, 不得组织违纪学生从事危险性活动、违法活动和有损学校及学生形象的 活动。
第四章 “三自 ”社区服务时数的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需要参加“三自 ”社区服务的规定,受到校级通报 批评者不少于 1 次;受到警告处分者不少于 2 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不低于 3 次;受记过处分者不低于 4 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低于 5 次。 每次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 1 小时。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 2022 年 6 月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 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 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 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 由分管相关 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名,主要由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 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及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申 诉学生所在系的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 (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安排复查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 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 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
送达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和 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 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申诉日期和申诉人签 名,并附上处理或处分的决定书复印件,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 室。从处理或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 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无法送交的校内公告视同送 交。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 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 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 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 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 书。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 诉安排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组织进行复查的工作,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 日起 15 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内容和要求,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州软件学院有关的规章制度,就学 生处理处分的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 准确、处理处分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
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 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大会,获得申诉 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 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务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 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作出决定的部 门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
人。
第十五条 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诉人,并 告知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起执行, 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婚育管理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 生)婚育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在校学生能够集中精 力学习,学校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
第二条 已婚新生在入学时,须凭《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学生处 登记备案;若已怀孕,应办理暂缓入学,学校将保留其学籍一年(按两 个完整学期计算)。
第三条 已取得合法婚姻的在校学生(含休学、停学学生),须凭 《结婚证》到学生处计生兼职工作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接受学校计划 生育管理。
(一)符合生育条件的女学生在怀孕 3—6 个月内,须凭户籍所在 地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所在院系 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按两个完整学期计算)。
(二)符合生育条件的男学生在配偶怀孕 3—6 个月内,须凭其配 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生育证明材料,到学校 相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条 已办理《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的在校学生,其婚 育的管理按暂缓就业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和结婚后不按规定登 记备案者,将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 生育管理办法》和《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 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