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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招生章程 第十七条)

时间:2014-11-05点击数:

第十七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学院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预留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招生计划5个,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