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街道或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请假超过4周或征兵入伍新生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关于新生应征入伍有关规定,见《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予以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院复查合格并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应在报到注册期间向所在系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申请上必须有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的签字,否则视同旷课。
第五条 未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申请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经批准暂缓注册但逾期5周未注册者,亦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七条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其学习年限为3-8年。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准转专业、转学:
一、转专业: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和兴趣者;
二、转学:学生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经学院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三甲以上医院证明、就诊记录、用药清单和收据等),确属有转学必要的疾病;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休学学生复学时转出学校停止招生等确需办理转学的特殊情形)。
2、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转专业:
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2、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有关转专业手续按《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修订)》办理,有关转学手续按《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办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记载办法与鉴定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见《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学生按规定学完所选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对跨学期安排的必修课程,分学期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期进行重考。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和军训课应有考核成绩。
体育课为必修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体育课考核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
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学院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系主任签署意见、基础部体育组同意,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但不能免修。
学生每学年进行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具体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所学课程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第1周进行重考。非单独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重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重考后成绩较高者与平时成绩的总评作为该课程的成绩,并在成绩记录上加“补”字。重考后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在毕业前参加清考或申请留级提前修读。清考成绩较高者与平时成绩的总评作为该课程的成绩,并在成绩记录上加“补2”字样。留级提前修读按重新修读该门课程的学习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及考试成绩,总评成绩及格则取得该课程学分。重考缺考者,不再单独组织重考。
2.不按规定办理留级提前修读手续或办理了留级提前修读手续但不参加课程学习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由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科学文化素质、综合能力、劳动、健康状况等。
第十八条 在修读完一年级全部必修课程,成绩合格学生可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取得辅修毕业证书。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或保留学籍: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缺课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因经济等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一般以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4年(创业学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不超过4年);
2.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或保留学籍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学院审核批准由系发给休学或保留学籍通知书后,并办理了离校确认手续方可休学或保留学籍;
3.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4.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不能在学校食宿。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5、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两年内为止,保留其学籍。退役后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及休学证明书或保留学籍证明书向学院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者,应交县级及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院复查合格,认为可以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批准复学通知书到学院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5.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行政班学习,(若原班毕业则编入相应年级专业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未满而中途提出复学的,应在该学期的第一周之前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合法婚姻的符合生育条件的在校女学生,怀孕和生育需办理休学的,按照《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婚育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8年仍未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者;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者;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者;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办理手续及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对应退学学生,系辅导员要对学生的情况进行跟踪并和家长联系。辅导员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向所在系提出退学申请。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所在系提出(除本人申请退学),经系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在校学习年限,满一学年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可取得学习证明。
经批准的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批准的退学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到学生本人。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对无法送达的退学决定书,通过校院网站进行公布。
对退学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和决定书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按新录取专业教学计划认定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第五章 考勤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考勤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1.上课(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学时计算由实践教学承担单位规定。
2.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并于一周内在校内网上公布。
第三十条 请假
1.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要向系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表》。病假要有医院或者学院医疗机构证明。事假和公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生请假:涉及有正在上课的课程,必须先由任课老师批假;然后交辅导员填写对请假的意见,请假3天及以下交系主任批准,3天以上除系主任批准外还需交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其中任课老师不准假的课程必须上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3.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系销假,否则按无故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或者续假手续的学生应及时由本人或家长等告知辅导员,由辅导员代填写请假单。
第三十一条 处分
1.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其中学生在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在20学时内(含20学时)由系通报批评;在21-30学时内给予警告处分;在31-40学时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41-50学时内给予记过处分;在51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毕业班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期内又受到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同时,允许学生申诉,其申诉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二次向所在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其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个别学业优秀的学生,在低于标准学制的年限内修满学分提前毕业的,必须在准毕业生分流之前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结业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了各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没有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者;
2.没有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总学分者;
3.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三十四条 肄业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但在校学习达到一年,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和开除学籍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第三十五条 学位
获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具体要求见《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三十六条 延长年限
1、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提出留级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留级,留级生在学校学习的总学年数不超过在校学习规定的最高年限。
2、达到在校学习规定的最高年限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或肄业处理,不再延长学年限;达到在校学习规定最高年限仍未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再补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的发放
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签领。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有证书本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证件。同时,代领者必须持有本人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八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因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跟班结业考一次,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经结业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安排考试,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后一年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
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学校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的,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