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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章程

时间:2024-10-25点击数:

第一条 学院的名称: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第二条 学院的性质: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独立学院性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 学院的宗旨:响应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号召,培养适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学院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自主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办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学院的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学院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太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广从大道13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广州大学,广州盈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大学是申请者,广州盈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合作者。

学院申请者对学院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办学质量;

(二)充分发挥校本部的智力、人力资源优势,切实加强学院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需要派出教师到学院任课,同时为学院教师提供学习、进修机会和合作开展科学研究等,帮助学院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学校在职称评审权力范围内,负责对学院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四)依据办学协议收取管理费。

学院合作者对学院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承担学院的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及其相关支出,提供学院所需各项条件和设施;

(二)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依法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八条 学院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全部为实物)。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二亿元。出资者为广州世纪华软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性质属自筹。

学院资产为校园用地483亩(教育用地),校舍建筑面积17.8万平方米,纸质图书27.3万册,电子图书36.4万册,教学科研设备2400万元。以上资产待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后,过户到学院名下。

学院原合作者广州世纪华软科技有限公司在学院的全部合法权利和义务由新合作者广州盈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接。

第九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高等教育;

办学规模:8000人;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法领导学院。首届董事会成员为7人。如董事会换届,董事会成员人数维持不变。

第十一条 董事会产生办法和程序为:董事会由申请者广州大学和合作者广州盈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协商推荐代表组成。其中,广州大学派出2名董事,广州盈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派出3名董事,另由合作双方推荐及董事会任命的院长及学院知名教育专家1名组成。如董事会换届,董事会产生办法和程序维持不变。

第十二条 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期满后可连任。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抄报广东省民政厅。

第十三条 若董事于期满前离任,继任的董事任期时间为当届董事会结束的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为无薪酬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长为董事会召集人,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长可以授权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董事长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的权利:

(一)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议;

(二)享有定期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信息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权利;

(四)推荐新的董事,应邀参加学院重大庆典等活动。

董事的义务:

(一)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出席董事会议;

(三)关心和支持学院的发展,积极对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供咨询;

(四)优先向学院提供科研课题,积极与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

(五)以联合办学、科技合作、人才培养及设立奖学金、奖教金、教育基金等方式帮助学院筹集办学资金,支持学院办学;

(六)积极协助和配合学院承接与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与 项目,促进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订学院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二)聘任、解聘院长。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院长、名誉董事和顾问;

(三)审定学院办学方案,制定学院的教育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院财务预、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对学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院长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汇报,听取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意见;

(七)对学院行政违纪事件和严重失职的学院领导,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合作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申请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董事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下列决议,必须经全体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确保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实施,维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容、校纪,培养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其职权如下: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学院规章制度;

(三)主持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主持院务会议;

(四)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思想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努力提高教职员工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聘任和解聘学院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合理使用经校董会批准的预算内经费;

(八)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九)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由学院院长担任。院长离任或被解聘后,其法人代表资格同时终止。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的);

(三)担任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

(一)合作者提供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办学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坚持量力而行、量入而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举办学校的出资者按规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选聘人员。聘任的教师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与被聘用者双方按平等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实行奖惩分明制度,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学院可在聘任期内解雇;

1、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给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严重损失;

2、违反职业道德,品德不良或歧视、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3、工作不称职,不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4、违法犯罪。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并经教育主管单位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变更、解散或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培训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费;

(四)支付清算期间费用;

(五)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制定程序由学院董事会确定。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草拟章程,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审议并经全体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由学院董事会确定。如发现本章程的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或董事会认为需要修改时,则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工作由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经修改的章程,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审议并经全体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四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 五十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同意注册登记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