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的和意义:
勤工助学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是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举措。勤工助学有利于帮助大学生进一步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提高综合素质;也是国家和学校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有效途径,是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一环。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用工单位在学生处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报账等工作。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的岗位分校内固定岗位、校内临时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 岗位设置:
1.校内固定岗位及临时岗位主要由学院内各个部门(即用工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实际情况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设岗申请,如实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工申请表》,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设岗;设岗必须经过学生处备案并统一协调、安排。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学年开学时进行,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需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报学院领导审批。
学院各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经过与学院主管领导协商后方可设立,须遵守学院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
2.学院各部门、学系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
凡院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参与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如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员、助理、管理员等;
3.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合适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需将用工情况报给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岗位设立要求:
1.不能影响学院的正常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2.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3.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4.必须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三章 申请与录用
第八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通过学生处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统一报名。
第九条 为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处将用工单位招聘的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面试时间等情况通过微博、微信、邮件等渠道发布,便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由用工单位组织面试,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面试时间根据用工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学期的开学初进行。用工单位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后,须将录用学生名单及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在录用学生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需要有一定管理才能或特殊专业要求,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学生处协商,适当考虑录用其他学生。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积极协助、支持学生处的勤工助学工作,把好推荐关卡,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岗。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的聘任、审核制度,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岗位,须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处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五条 每年9月份,各学系将本系最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处,作为新学年全院固定岗位及临时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及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固定岗位劳酬标准按当年规定额度执行,用工单位根据劳酬标准制定岗位劳酬明细表及勤工助学考勤表,于次月4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岗位酬劳标准每小时10元人民币,部分特殊岗位酬劳标准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由学校统一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劳务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经费项目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由用工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处协商后确定。
第十九条 岗位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由学生处统一编制的《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资 月月报表》,经用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将《各系部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签收表》报财务部审核。
第二十条 学生的酬金由财务处统一发给学生处,由学生处发给各部门负责勤工助学的工作人员,最后由他们发给学生。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报帐单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享有的权利:
(一)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他服务;
(二)学院内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三)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和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履行的义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诚实履约、认真工作,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学生离岗要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职、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规定者,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俭学,并报学生处备案。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若勤工助学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处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其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可依照本办法相应的管理条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