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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软件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3-16   点击数: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是指由广州软件学院在校学生组成,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以及上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的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五条校级、系级学生会、学校各职能部门、校(系)单位开展学生交流或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组织(工作站)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指导学生社管的组织建设工作。

第二条学校团委履行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社团工作部,配备专职管理干部。社团的日常管理按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负责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年审、注销、评优、活动管理、经费管理等涉及全校社团的管理工作,同时统筹社团缤纷月、社团招新等大型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业务指导单位需为学校教研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附属单位等官方机构,其分配遵循“专业对口、业务相关、关系归属”原则,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社团建设、会员训练、临时性的场地申请、信息发布等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四条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学校社团管理工作,协助、监督、保障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一条学生社团按照性质和职能划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和其他类等。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以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均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否则即为非法社团。

第二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申请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一)有20名及以上本校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且与学生社团发的性质、职能契合。能够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社团更改名称、标志、合并或解散,应向按程序进行登记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社团名称、标志、合并或解散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有至少1个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

(五)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2名);

(六)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程序,社团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学生社团的性质、职能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校园有关规定的或违背校园文化建设宗旨和方向的;

(二)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五)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六)社团名称不规范或在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学生社团的;

(七)具有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社会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八)宗教类、气功类、仅收纳单一民族学生的;

(九)代表和维护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

(十)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十一)发起人为非本学校在校大学生的;

(十二)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指导老师在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纪律规矩上存在争议或受到处理,或受过校规校纪处分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不适合带领或指导学生社团的;

(十三)无业务指导单位的或无在职在岗教职工担任指导老师的;

(十四)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五)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四条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递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包括目的、理由,社团名称、类别、性质、职能等,组织机构、人员规模、经费管理、活动服务等)、社团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社团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等。除上级安排外,一般不得成立涉境外学生社团。

第五条社团成立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进行,学校团委应当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学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召开学生社团成立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与会议筹备无关的活动。在每年的9月和3月,学校团委应当对新社团的筹备情况进行评审,并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社团成立。

第六条学校团委对学生社团严格实行年审制度,凡经登记成立的社团都要接受检查,并集中公示公告学生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总体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活动计划落实情况、活动管理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社团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和违反社团章程的情况等;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明确的限期整改要求和时限,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

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注销。

(四)社团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由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招收会员、暂停开展活动、注销会籍等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学校团委核准。

第八条学生社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团委应要求限期整改:

(一)不接受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的;

(二)未经审批以学生社团或社团干部名义组织或参加跨校活动、接受校外资金或接受媒体采访的;

(三)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出现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网络文明意识的观点和言论的;

(四)社团负责人和组织机构出现无序变动,导致社团无法正常运作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的;

(六)社团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

(七)社团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社团内部管理混乱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社团骨干成员集体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长期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或年审的;

(十)年审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应当要求整改的情况的。

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学生社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注销,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布有关情况: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社团人数少于二十人;

(六)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七)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或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审的;

(八)社团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内部机构瘫痪的;

(九)存在任一不满足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条件的;

(十)严重违反上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或由其他原因终止的。

从注销之日起,取消相关学生社团所有权利,禁止相关社团所有活动。被注销的学生社团至少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立。

第十条学校党委学生社团管理评议委员会定期开展非法社团排查清理整顿工作,对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开展非法活动的的学生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对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备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等)建立非法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的,除对校内活动及据点坚决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追究非法社团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按照“把控质量、精品建设、健康发展”要求,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报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一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所在学生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一般在每学年统一开展招新工作。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社团招新摊位布置及相关宣传海报、展板、横幅、服饰等的把关,确保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第二条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有权参选和选举本社团负责人;

(三)有权参与讨论和决定社团的重大事项;

(四)有权对社团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有权查询社团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六)有权对本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七)有退出社团的权利。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并说明原因;

(二)服从社团的安排,支持社团的工作;

(三)积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老会员有义务为新会员传授业务知识,提高新会员的业务能力。

第三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社团管理章程的,社团可视情况采取留会察看、劝退、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四条社团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须超过社团会员总数的2/3,社团会员大会方可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解散或修改社团章程的,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大会筹备和决议情况须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工作部批准,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五条学生社团团员人数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且团员人数上超过3人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团支部自然撤销。学生社团团支部由业务指导单位团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单位没有团组织的,由学校团委直接领导。团支部按照《团章》的要求搭建团支部委员会,团支委根据团支部的团员规模,选举5-8名委员担任以下职务:团支部书记(1名)、团支部副书记(1-2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青年委员(1名)、权益委员(1名)、纪律委员(1名)。团支部委员会应履行团员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团支部委员会委员属于共青团干部,可以享有评优评先、综测加分的权益。

第六条学生社团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应当设社团负责人1-3名,社团负责人应由本社团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兼任。会员人数50人以下的社团,设立1-2名社团负责人,会员人数为50人及以上的社团,设立1-3名社团负责人。社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小组,原则上每个工作小组设学生负责人1-2名,可由团支部委员会委员或会员兼任。社团负责人、工作小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具有社团会员的身份,不享有学生骨干身份,不参与学生干部考核评优。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须在学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良好(综合排名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组织能力优秀,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或优秀共青团员。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注销或解散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八条社团指导教师须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思想政治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社团指导教师职责包括:

(一)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

(二)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社团骨干培训;

(三)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

社团指导教师履职情况接受学校团委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和考核;对不履职尽责或存在其他不适合情况的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须对其予以免职,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学校团委对社团聘请顾问有关情况统一备案、定期审核;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须经学校团委审核,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学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等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

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学生社团须设立社团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社团章程、机构、规模、财务和活动记录等,每学期报送至业务指导单位和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必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递选产生。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要制定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一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按照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备案后方可进行。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强重点指导,会同学校安全保卫等相关部门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二条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三条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私自接受经费资助,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或开讲座、做分享,须经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广州软件学院学生社团外出活动申请表》、活动计划、活动预算及相关资料,并报告活动有关情况,原则上应由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带队。

第六条学校团委会同学校外事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管理和审核。

第七条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我校长期(两个月及以上)培训会员的,必须与被邀人员签定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授课时间、对象、收费方式等,并合同副本和将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等一同上交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等的管理和指导,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由社团负责人作为活动宣传第一责任人,且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九条学生社团制作社团Logo,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Logo、刊物、宣传材料等制作印刷出版前,应经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审核把关。学生社团的网站、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按照《广东省学校网站、新媒体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十条未经学校团委批准,不得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组织和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不得开展跨校的联谊、文化、体育活动,严禁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社团创办刊物,须向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并出版。

第十一条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和私自印制社团证件,不得私自占用学校场地。

第十二条社团每学期招收新会员一次,由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安排时间统一进行,未经批准,其他时间不得擅自招新;社团招新时的宣传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得存在欺骗、蒙蔽成分;招新完毕后,应及时将新会员名单上报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备案。

第十三条社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向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提交本学期活动总结和下学期活动计划,社团的活动一般应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社团应为美化校园出一分力,遵守学校有关宣传海报张贴和横幅悬挂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私自张贴、悬挂及无序张贴、悬挂现象,张贴、悬挂宣传物品需经审批。

第十五条学校严禁成立“同乡会”一类的组织,对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社团将予以取缔,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活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团委应对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予以批评教育,并向其所在学校通报情况。情节严重的,由学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

(一)社团活动未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社团活动名称、内容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

(三)社团活动未经批准临时更改计划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未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活动的,学校团委联合保卫等相关部门予以制止。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一条学生社团不允许收取学生会费,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拨款、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支持和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对各类经费的使用按照严格程序进行申报时,须符合学校财务和校园综合治理等规定,并且须对活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经学校团委和社团指导教师同意后,报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操作。学生活动坚持经费归口管理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经费归口管理组织为学校团委。

第二条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学生活动务必精心组织、勤俭节约、讲求实效。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社团章程规定的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不得用于开展与学生活动无关的经济活动,不得变相发放各类人员工作经费或劳务补贴。预算明细必须真实、合理,预算一经审批确定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超支。因特殊情况确有超支的,需另打报告详细超支原因,并由业务指导部门报学校团委书记处审批。

第三条各学生社团获得的奖励经费,可由各社团独立管理,原则上用于社团培训或团建等项目。如若使用需经指导老师同意,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学校允许学生社团接受内容健康、安全并与校园文化相匹配的商业赞助形式,赞助实施之前必须经学校团委审批,并由学校团委或业务指导部门出面与赞助商家签订赞助协议或合同,未经审批的赞助不得在校内实施,赞助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条赞助所得物品(非消耗品)使用权归所在学生组织,所有权归学校团委,物品须在团委办公室进行入库登记。

第六条学生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学生活动开展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如:活动相关资料打印复印、广告宣传制作、交通费、文件寄送费,演出涉及到的设备租赁、服装租赁、化妆以及必要的工作餐等,涉及发放奖金、奖品的需附领取签收记录。

第七条开展学生活动应严格按学校规定使用经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制,原则上学生活动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均应取得相应正规发票,除校内财务收据外,其他类型收据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并报指导老师同意,同一活动事项不允许分批多次报销。

第八条学生活动经费原则上学校团委须做好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外资金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具体经费使用由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和业务指导部门管理和指导;除上级安排外,学生社团不得接受境外资助。各项收入应当全部严格管理、统一核算,做好社团财务文件存档工作。

第九条学校社团解散或者注销后的剩余财产,需上交到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

第十条学生社团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团成员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本条例里适用于在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备案的学生社团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团委所有,学校团委社团工作部可根据本条例制订相关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自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共青团广州软件学院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