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广州软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7-15点击: 作者:admin6

广州软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所属各部门及工作、生活在学校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在岗、谁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逐级防火责任制度。

(一)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3.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4.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6.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主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党委书记是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导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7.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指导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负责,代表学校对各部门、各经营单位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2.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档案及消防隐患台账。

3.督促学校各部门、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防火负责人。

4.结合学校实际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5.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工程验收,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违章用火用电的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主管领导。

6.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7.负责学校所属部门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和更换。

8.落实消防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场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和处理。

9.落实每日巡查和每月对全校安全防火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10.完成学校和消防部门下达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包括: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使用方法,重点部位等)。

2.与下属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制。

3.指定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制定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岗位)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定期组织本部门的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和漏洞。

6.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自防自救演练。

7.确保本部门消防设备、消防标志、灭火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对违反消防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9.完成学校和消防部门下达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职责:

(一)学生公寓消防安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学生

公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除履行本规定第六

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具体情况组建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2.落实防火责任制,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要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责任书。

3.采取必要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4.开展日常防火检查,清除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除火灾隐患。

5.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6.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上报学校和有关部门。

7.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预防

第九条 学校内下列范围是防火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教学楼、食堂、学生服务部、礼堂、体育馆。

2.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外包单位员工宿舍。

3.行政办公大楼(办公室)、网络中心、广播站。

4.图书馆、档案室、重点实验室、计算机房。

5.配电房、发电机房、锅炉房、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药品库

房。

第十条 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举行大型集会、文艺、晚会、运动会等大型群众活动时,主办单位在事前应确定专人负责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学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或其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要明确现场防火负责人,并与学校签订防火责任书,报保卫处备案。基建处或主办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保卫处要加强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隐患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确因特殊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必须向保卫处申报,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并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 消防器材非火警、火灾不得动用,因灭火需要而动用的消防器材,事后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学生公寓、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

第十五条 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

防车通道、要保障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消防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占用消防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

5.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采取每日巡查和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其他部门、经营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6.对本部门学生和教职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危险药品的管理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运行情况。

10.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各部门、经营单位进行防火检查时,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

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每逢重大节日和学期开学、结束前后,保卫处组织人员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全校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各部门组织落实、制度执行、火灾隐患、设施状况等情况。

第十七条 防火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人员、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或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是否完整有效。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系统、自动灭火喷淋系统是否正常。

5.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6.是否填写防火档案和巡查记录。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配备到各部门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的保管,由使用部门负责,要有固定位置、明显标志,不准随便移动,不准挪用。

第十九条 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由保卫处负责定期检查,未经保卫处、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应进行消防技术

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火险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经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部门、经营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或限期整改。

(一)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占用、堆放物品和遮挡,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挪用的。

4.值班员和巡查人员脱岗的。

5.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火用电,违章使用电器的。

6.其他可以改正的行为。

(二)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

1.电力线路陈旧老化,长期超负荷运行,必须整改。

2.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

3.消防器材配置不足或灭火器类型不符合要求的。

4.其他必须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相关部门、经营单位以及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险隐患向保卫处和主管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

责任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应当

停产、停业或停用。

第二十四条 火险隐患整改完毕后,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上报保卫处。

第六章 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学期至少一次。防火重点部位,应当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安全法规、规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2.有关消防设施、自动消防报警系统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有关火灾案例及消防安全的其他知识。

5.经营单位、公众聚集的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还应包括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新入校的学生、新调入的教职工和新招的外包单位员工在进校后的第一个月内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各部门、经营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学校各分

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

2.重点防火部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学生公寓管理人

员。

3.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部门、经营单位基本概况和防火重点部位情况。

2.学校下发的通知、文件。

3.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防火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签订的责任书。

6.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包括数量、型号、灭火类别、出厂日期、安置地点等)情况。

7.值班人员情况。

8.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部门和保卫处填发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2.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自动消防报警及灭火系统维护记录和检测报告。

3.火险隐患记录及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记录、巡查记录。

5.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记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7.火灾情况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部门(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权”,取消当年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对部门(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因违章用火用电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