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广州软件学院校园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15点击: 作者:admin6

广州软件学院校园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辆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及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实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校园管辖区域内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与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和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军警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管理原则,方便师生员工及家属,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同时,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以礼让行人优先通行为基本原则(紧急救护、消防抢险车辆除外)。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检查、监督、教育,协助交警部门处理校园交通事故,保持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如大型活动、全国性考试、上下课人流高峰期等)对学校各道路和各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保卫处根据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车辆减速设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园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车辆减速设施。

第七条 校园内各区域停车场、校园机动车辆智能门禁管理系统及其他停车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由保卫处、总务处、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围蔽、建设停车位。

第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内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内占道经营,堆放物品,占用消防通道。经营单位门前不得任意放置物品,不得占道经营,影响交通。

第九条 因基建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校园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备保卫处后,方可施工。

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校园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基建处、总务处和保卫处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校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保卫处应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网点、教工居住区建筑等,应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消防救援、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学校可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校园道路十字路口,教学大楼、教学实验楼、办公楼、食堂和学生宿舍区出入口等路段,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购买大型设备,租用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设备(物品)进入校园的,可能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应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校内因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或教职工生活等需要,需运载罐装煤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的,应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及报备,经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校内洒水车、清扫车、垃圾车和食品运输车等特种作业车辆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作业标准执行,须在车体粘贴或悬挂警示标志,在作业过程中不得逆向、超速及随意变道行驶,保证校园交通秩序顺畅。

第二章 行人管理

第十五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的两旁行走,通过校门、

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通行。

第十六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毁损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轮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在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经斑马线(人行通道)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并排横占道路行走(学生军训队列行进除外)。

第十九条 幼儿、少儿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员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 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自行车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车,经人脸识别系统出入校园。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非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得在校园随意停放。

第二十一条 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酒后不得骑行。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区域。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饭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破损自行车,保卫处将联合总务处予以定期清理。

第二十三条 未满12周岁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未满16周岁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行为人应当打手势告知其他车辆及行人,同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及行人,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二十五条 骑驶非机动车不得成群结队在校道上嘻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一车搭载超过1人(携带婴幼儿者除外),禁止横冲直撞驾飞车或走“S”字路线行车。

第四章 机动车辆及驾驶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使用校园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辆出入实行24小时智能管理。校内教职工私家车进出校园须持有《广州软件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无通行证的车辆进出校园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除外),并服从保卫处、校卫队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听从保卫处、校卫队执勤人员指挥。

二、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位置,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及划有黄色路延线的路段停放车辆。严禁辗压草地、损坏各种交通设施。校外车辆未经同意夜间不得停放在校园内。

三、机动车辆必须按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

四、为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学生安全和校园良好秩序安全,每个工作日保卫处、校卫队将对校园主干道(学校正门、华软大道、学校一路、学校三路)实行交通管制,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段,所有车辆停车,听从执勤人员指挥,待人流高峰期过后,正常行驶。

高峰时段如下:

上午:8:45—9:00;10:20—10:40;12:00—12:20

下午:13:45—14:00;15:20—15:30;16:50—17:00

五、校内严禁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驾驶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噪音、废气超标等无合法手续的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在校园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严禁超速行驶、超载行驶、鸣喇叭、酒后驾驶、在校园内学车和试刹车。因违规驾驶、停车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

损失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好车辆门窗、上好车锁,人离开机动车辆时不要把临时智能卡、车辆行驶证等各种证件以及财物留在车内。

七、无牌及证照不全车辆、共享汽车禁止进入校园。出租车原则上不准驶入学校,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报备保卫处,经批准方可入校。00:00-06:00时进入学校的车辆须主动配合执勤校卫队员的严格检查及做好相关登记方可入校。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

一、基建工程工地现场、货主收货地点在学校东门外、各类货车只允许学校东门进出校园。

二、凡进入学校的各类基建工程运输车辆(各类拉沙石、余泥、建筑材料车辆及水泥搅拌车),须经基建处或总务处同意后,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准行手续。

三、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拖拉机、农用机动车、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确因教学、科研或工程施工需要的,租用8吨以上(含8吨)的车辆,须由用车单位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报告保卫处,经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四、严禁各类基建工程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乱停乱放及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五、晚上10:30至次日早上8:30及上(下)班、上(下)课高峰时段严禁基建工程运输车辆及大型载重汽车进出入校园(寒、

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类工程车、货车以及25座以上的大客车进入校园,须由用车业务单位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报告保卫处,经审批通过方可进入。车辆装载物资出校园,须向门岗校卫队执勤人员出示物资放行条,并主动接受校卫队员的核查,经允许后方可出门。

第三十条 为合理有效使用校园停车资源,对机动车辆停放严格管理。严禁机动车辆长期停放校园内,对校内停放超过30天(寒、暑假除外)不使用的机动车辆(依据校园门禁进出记录),保卫处将对其进行锁车处理,锁车后7天内不到保卫处办理开锁手续,保卫处将联系交警,并进行拖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在人行道、消防通道、禁止停车路段等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给予锁车,被锁车辆的车主须到保卫处申请开锁,在作出不再乱停车的书面承诺后,保卫处30分钟给予开锁。对违章停放机动车辆或在上下课高峰期未按规定靠边停车并被校园执勤点拍照到的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进行通报批评,若是校外车辆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再次入校。不服从管理并影响校园交通的校内车辆,将删除车辆管理系统数据,下一学期禁止车辆入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供停车场所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校内广大师生员工机动车停放问题,并不收取停车费用,若机动车辆在校园按学校规定停放期间若发生被盗或受损,保卫处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处理了,但不会给予赔付。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时自觉停车接受检查,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须注意行人和车辆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在必要的路段设置减速设施、交通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毁损。

第三十六条 各种机动车辆一律从指定校门出入,学校正门(西门)非机动车不可通行;未经保卫处批准各类基建工程运输车辆、作业车辆和25座以上的大客车禁止通行。

第五章 交通违规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查处、道路交通肇事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由保卫处负责。重大事故与涉外事故由保卫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校内交通24小时报警电话:87818110(监控中心)

第三十八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九条 凡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保卫处有权对违规车辆进行锁车处理,并对车主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按照规定责成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

偿等。

1.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2.机动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

3.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的。

4.在校内道路驾驶教练车辆练车的。

5.无《物品放行条》出门,且拒绝补开放行条的。

6.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的。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保卫处有权收回校内通行证,对违规车辆进行锁车处理,取消车辆进入校园的权利,并按照规定责成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视情节严重交由属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1.酒后驾驶车辆的。

2.无证驾驶车辆的。

3.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的。

4.其它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第四十一条 外来车辆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不服从校卫队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校卫队执勤人员应热情为师生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法,接受学校的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上报保

卫处,由保卫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上述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校卫队执勤人员应当依据事实和学校相关的规定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校园道路通行的,指出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通过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校园道路”,是指非国家道路。包括校园公共区域、校内各广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等用于教工、学生及临时来校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小型客车及5座以上的各类机动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五)“校园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十八条 校园内摩托车、电动车等两轮车以《广州软件学院校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车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开展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者和有关人员,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规定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罚参照《广州市道路交通处罚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多次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工及学生,保卫处将组织违章人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增强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十一条 对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广大华软〔2015〕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