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发布日期:2014-12-29点击: 作者:admin6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实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广东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在全院范围内适用,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学院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87818110。

第五条 各系、部门应配合和协助保卫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校门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进出校门要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本院师生员工可凭工作证(学生证)、一卡通或身份证进出校门。来校进修、培训、实习及在校务工、广告营销、经商等人员,凭校内相关部门出具的临时出入证、听课证出入校门,各类证件不得转借。外单位借用校内场地举行大型文体活动、召开会议等,学院内有关部门应事先按程序报学院办公室批准,并将情况通报保卫处。

第七条 各种车辆出入校门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执行,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的管理,学院公车和教职工车辆主动出示通行证;其它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实行登记、检查放行制度。自行车、电单车进出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必须减速行驶,货车统一从学院南门进出。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内。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第八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在门岗登记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相关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九条 因公务等活动需要进入学院的非中国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应当经过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以个人自发形式要求进入校园走访、宣传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 向校外运送、携带物品,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放行条(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不予放行。对进出校门的可疑物品,门卫有权扣留审查。建筑材料、公用物资设备及废旧设备由学院办公室开具证明;学生物品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具证明;教工私人物品凭发票、工作证或身份证实行登记。

第十一条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带入校内。

第十二条 严禁使用爬门、翻墙、冲岗等手段强行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园内开展涉及校外人员、单位的活动,需提前按程序提交相关材料报保卫处备案。外来人员、车辆在校门门岗处凭有效证件登记。

第三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管理,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人员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教室、食堂、图书馆、阅览室等公共场所内不得用书包等物品占位,离开时书包等物品应自行带走或委托他人看管。书包等物品不得存放于教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公共区域张贴布告、广告、标语、海报等必须经学院团委批准,领取准贴证,并张贴在指定地点。校外单位和人员在校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开展其它形式的宣传活动,应当向学院党群工作部提出申请。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悬挂、竖立和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书刊、音像等制品。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

第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筑临时或永久性的建筑物。严禁在校园内放牧家畜家禽、饲养宠物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第十八条 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和监控设施。师生员工或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子屏、电视设施,必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安装、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

第二十条 除学院统一设置的商业网点外,任何校内、外单位和人员不得私自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请学院办公室批准,获批申请书复印件留保卫部门备案,办理出入校园手续。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允许临时进入校园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和许可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制假售假,不得造成治安、火灾隐患或妨碍校园交通。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园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和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四章 公私财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财物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因违反制度而造成被盗或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负责人和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及校园内的景观建筑物等公共场所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迁、损毁。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窃、骗取、挪用、哄抢、侵占公私财物。

第二十五条 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不得撬信箱和私拆、毁弃他人的信件及书报杂志;不得私自盗用、窃取他人电脑上网账号及各类网络资源和信息。

第五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处理对象是学生的,由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学生处、保卫处审核,按照《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手册》裁决执行;属教职工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人事处和保卫处审核,由学院审批、裁决施行;属外来人员的,由保卫处酌情报属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扰乱校园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扣押商品、驱离校园。

(一)翻越围墙、校门、门窗的;冒充我校人员,或使用过期证件混入校内和进入校园不登记的;

(二)拒绝、阻碍教师或校内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三)在校内池塘垂钓捕捞、打鸟、上树、践踏草坪等行为,不服纠正,影响较坏的;

(四)未经许可,随意到办公室、宿舍中推销商品,或在校园内举行各类经营活动的;

(五)晚24:00时后仍在校园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经规劝不予理睬的;

(六)在学生宿舍、临时工宿舍等住所私自留客住宿的;

(七)擅自私配钥匙,擅自将寝室、实验室、办公室钥匙交给无关人员使用的;

(八)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未经批准张贴的大小字报或文稿的;

(九)在校内组织、参与各类不雅活动的;

(十)在校园公共场所酗酒,摔砸酒瓶或其它废弃物品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尚不够治安处罚条例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校纪校规给予单处或并处处分:

(一)在校内偷窃、拆卸他人自行车零部件或倒卖(买)自行车的;

(二)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三)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四)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五)移动、损毁交通标志、安全警告标志的;

(六)损毁路灯及其它公共场所照明装置的;

(七)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工具,打坏门窗玻璃的;

(八)失火烧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九)违反校内消防管理规定,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工具移作它用,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十)在校园内玩火、放火烧荒或在储存易燃物品部位燃放烟花、爆竹尚未造成损失的;

(十一)工作场所下班不关门、断电、断气和不关窗、锁门,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的,违反安全用火用电规定,在蚊帐内装电灯、点蜡烛、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职(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未经报备,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的)、侮辱妇女的;

(三)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它淫秽物品的;

(四)非法侵入他人办公室或宿舍滋事的,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窃取他人电脑资料或上网账号的;

(六)私带或夹带易燃、易爆、剧毒或其它违禁品进入学校内部的;

(七)在公共集会场所和露天活动场地故意冲撞他人和向人群中扔放点燃的爆竹、焰花、烟头、砖石等物品制造混乱的;

(八)恶意破坏校园消防、治安、交通管理设施、设备的;

(九)在校内组织、参与各类反动、分裂国家活动或非法组织团体的;

(十)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私自组织集会、演讲游行和抗议示威活动的;

(十一)恶意拨打“110”、“119”、“120”、“122”等专用电话报假案或搞恶作剧的。

第三十条 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执勤人员在执行处理、处罚时,应严肃认真,依章行事。凡假公济私、刁难报复者,一经查实,按严重违反纪律论处,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本岗位。

违反本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又不执行裁决的,或者受处理后再犯的,加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师生员工是指学院的在籍学生、与学院签订正式(含临时)劳动合同(协议)的人员;除此之外进入校园的其他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各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相悖的,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查获或扭获违法、违纪者,一经查实,报请学院同意后对查获或扭获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