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持学校户籍管理秩序,做好学生服务窗口,保护学生的权力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保卫处设立户籍室,协助公安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学校内学生集体户口的登记与管理,并向公安户籍登记机关报告管理数据。
第二条 学校根据公安户籍登记机关的要求,户籍管理室设立户口登记簿,并实行微机化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条 学生集体户口分类管理,迁入及时登记,迁出及时注销。
第四条 户口迁入手续办理程序
1、新生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带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移)出登记,经审查复核后由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件。并注销原户口。
2、新生户口迁入程序:到学校报到注册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保卫处户籍管理人员递交户口迁移证及录取通知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
3、新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迁户手续的,不得再提申请办理。
第五条 毕业生户籍在学生毕业时,一并迁出;如有申请暂缓就业,可以延迟迁出。
第六条 如有学生需要借用本人户口卡,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1、必须带齐身份证、学生证到保卫处填写申请单,两证缺一不可;
2、保持个人户口卡的清洁、完整;
3、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4、保证按时交回;
5、学生集体户口首页不得借出;如需要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需要申请登记;
6、需要开户籍证明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按公安部门要求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七条 学生集体户口簿为学生户籍关系的法律凭证文书,未经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查阅非本人户口信息。
第八条 本人携带户口证件应注意的事项
1、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上各项内容;
2、不得弄虚作假或借他人冒用;
3、按户口证件上签发的有效期内向户口管理登记机关及时申报入户登记手续。
4、户口证件要妥善保管,谨防被盗或遗失。
第九条 学生户口迁移证容易出现的错误
1、使用的名字或者档案上的名字和迁移证上的现用名不符合的,如遇此情况请在当地派出所核实更正并保证与迁移证上一致,然后再交到保卫处;
2、身份证上的各项内容与迁移证不符的,请在当地派出所予以更正,一个人只能持有一个身份证号码,且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码要一致;
3、所盖章不齐全,所具备的章应该有:所在省份的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专用章(一般是盖在有效时间上的)、空白章、标明户口迁移证持有人性质的章(如标明有“非农户”字样)。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